※ 引述《tseug (反客為主)》之銘言:
: 他這樣的行為是否違法?
: 還是說偽造影本其實是鑽法律漏洞
~~~~~~~~~~~~~~~~~~~~~~~~不是
: 大家都可以偽造對自己有利的影本
: 又如果有違法,會有怎樣的刑責
這問題其實沒有那麼容易回答
不過可以確定的是,某東西的影本如果在社會上或交易上
跟它的原本同樣具有重要性,那影本也屬於法律意義的文書
所以,變造影本當然還是有會變造文書罪的問題
只是,若用楊先生的案子來講,涉及法條有二
1.刑法212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
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刑法216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重點在於,劃黃線那部分怎麼去論證說明了
小弟有點惰性 XD 所以點到這裡就好....
不過這樣也應該就能回答到你的問題了吧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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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台上字第1107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0 年 03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 (下冊) 第 255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0、216 條
要 旨: 行使影本,作用與原本相同,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影本,偽造之低
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應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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