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ttLife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原本用推的=-=改用回的好了... 你的情況.不單是用勞基法而已 還要看一下...企業併購法...(沒辦法台灣法規多的很XD) 依企業併購法(我把條文轉過來) 第 16 條 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 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該受通知之勞工,應於受通 知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 同意留用。 前項同意留用之勞工,因個人因素不願留任時,不得請求雇主給予資遣費 留用勞工於併購前在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工作年資,併購 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予以承認。 第 17 條 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 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 並依同法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紅色字很明確的指出... 如果公司要資遺你 只需要給足應給你的退休金或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在給予你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 那公司的作法就是合法的作法.. 勞基法相關的條文我也轉過來 第 20 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 引述《yeiz (YA)》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ask 看板] : 作者: yeiz (YA) 看板: ask : 標題: [問題] 公司被併購後要資遺我???? : 時間: Tue Jun 5 10:16:25 2007 : 公司於今年初被併購 : 五月底完成所有手續後 : 於昨天正式轉換為新公司的股份 : 但現在突然說沒有適合我的工作 : 想要資遺我 : 但我查了一下勞基法 : 我應不符合被資遺的條件 : 請問我現在應怎辦呢 : 我該如何自保 : 謝謝 : 補充說明: : 我是去年12月初到職的 : 合併時有要求大家簽保證多久內不離職的合約 : 合約有保障年薪16個月 . -- 感情的路上..一定會有人領先..有人落後 領先的人有沒有想過適時的停下等候.. 落後的人有沒有想過適度的努力追上.. 相互成長的喜悅..往往都會在這個過程中得到.. 黑羽斷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9.59.66
k2872869: 請問選擇資遣,未滿期限的久任獎金是否歸還? 08/27 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