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unandbear (冬期限定的熊)》之銘言:
: 請問一下
: 有一夫妻結婚
: 兩人有一子
: 有一天夫帶子去做DNA檢測
: 發現到子非夫所生
: 夫可以提出否認子女之訴
: 但子是否可以也提出否認子女之訴呢?
: 是別人遇到的問題
: 幫人代問
: 感謝~
推文有些不太清楚..乾脆把條文列上來...
民法
第1063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本條是5.4新修正,5.23公布施行)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8-1 條 夫妻已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前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
項規定所定期間,而不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得於修正施行後二年內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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