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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在先,有時候不是法律上站不站得住腳的問題 即使法律上有理由,但面對迫切的危險的時候....  有句話叫做"識時務者為俊傑",希望能體會這句話 ※ 引述《vicwk (Victor)》之銘言: : 日前有同事路過日月潭畔的涵碧樓時,發生一些事. : (1) 步行經過其入口外的馬路時,佇足停留觀看,警衛揮手 : 趕人.法律上有權利停留下來不走嗎?如果警衛口出惡言, : 甚至動手推擠,又如何? 基本上沒進去裡面當然可以。除非涵碧樓外面的山坡道路也是他們私人土地 囧  但畢竟,秀才遇到兵總是有理說不清,反正我們是去日月潭玩的,  沒必要把自己弄得敗興而歸.... : (2) 在馬路上舉起照相機欲拍攝涵碧樓時,被警衛出言制止 : .說其建築物是有設計版權的,不得任意拍照.法律上真是 : 如此嗎?如果拍攝了,相機被警衛強行奪走,法律上是誰對 : 誰錯?  攝影,是屬於著作權法的重製行為﹔而建築物,屬於建築著作也沒錯。 但我想你們拍攝的地方是屬於公開的建築物外壁(莫非你們有闖進去?) 依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58 我認為這樣的拍攝還是屬於合理的利用範圍,只是依同法68條規定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64    你們有一個明示著作人名稱出處的義務(大概就是"攝自涵碧樓"就可以)    不過,還是要強調先前的老話,不要跟自己的快樂心情與相機過意不去 他當然是無權奪走相機啦,但如果可以透過事前預防不是很好嗎.... 事後救濟終究只是遲來的正義,共勉之。 -- 真不爽的話,不如投訴他們客服叫他們糾正糾正保全 當然有沒有用是一回事啦,發洩到就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0.84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61.216.0.84 (07/12 17:46)
wildwolf:下次原PO就說你們要去樓下餐廳吃飯,保全就會換個臉了 07/12 17:55
daqing:這種餐廳就甭吃啦...直接回以把規定搞懂再來和我說話 07/13 04:29
vicwk:多謝回覆 贊成識時務為俊傑 難怪我們一堆沒刮鬍子男生去時沒 07/13 07:57
vicwk:看到警衛說什麼 女同事兩人前往就會被制止 07/13 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