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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inkansen99 (我不是小baby)》之銘言: : 我朋友A(18歲)五月的時候 認識一個17歲的女生B 是朋友介紹的 : 認識的隔天 A就帶那個女生回家做了 : 後來有好幾次是B自己到A家跟他做的 : B之後懷孕了 檢查的結果A算一算好像也不是自己的 : A的女朋友還出面幫他跟B橋 B自己甚至親口說過衣服是自己脫的 : 可是A還是照B的要求給她一萬塊拿小孩 之後B把錢花掉了... : 現在過了兩個月 B居然要告A趁她喝醉強暴她 : 第一次那天有另外的朋友一起到A家 可以證實B是意識清醒 : 今天已經做完筆錄 女方感覺也不是這麼強勢 好像就是要錢而已 : 沒想到居然要告A 請問B未滿18歲 那她是否有性自主權 : 是不是A跟她做了就是犯罪??還是B只能告A強暴?? : 請問A有可能會被判刑嗎??那到庭上要怎麼說才有利呢? : 謝謝~~ 第一、依照 刑法第 227 條規定: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性自主權的基準,應該是滿16歲。 第二、現在B告A的是刑法第225條第1項: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用在A、B的案子裡,會牽涉到兩個舉證的問題:1.到底有沒性交? 2.到底女方是不是因酒醉而不能抗拒? 因為時間隔了兩個月,且照你所說內容,女方不可能提出遭受強制性交的驗傷單, 懷孕一點也沒辦法推論「A和B確實有發生過性交行為」。 所以,能作為證據的,似乎只有兩個人的說法,即A(被告)的自白和B(告訴人)的 指述,還有A的女友的證詞。所以,「三個人怎麼說」會決定A是否會構成犯罪。 因為警訊筆錄都已經做完了,將來在偵查中或法庭(萬一被起訴)上想要再改口, 恐怕都不會輕易被採信。建議先弄清楚「警局筆錄」A是怎麼講的,例如:是否承認 女方指控的案發時間,雙方有喝酒? 另外,如果A的女友還沒做筆錄,應該告訴警察,請警方也把她的部分(證人證詞)做 個筆錄(她幫忙"喬"的經過)。 也想辦法找找可以證明「A和B關係親密或當時在交往中」的證據,例如,有無簡訊? 那陣子雙方用手機聯絡的頻繁程度(趕快去向電信業者申請A手機的通聯紀錄)? 根據辦案經驗,坦承和女方發生性行為,雖然辯稱是女方同意,多半還是會被起訴。 台灣性侵害的案件裡,女方的說法幾乎決定一切,甚至可以說,只要說法合理,有沒 性侵害好像女方說了就算。性侵害判決書裡更"荒謬"的是,經常會出現一段類似文字 的判決理由說:「性侵指控事涉女子貞操,而B女乃未婚女子,若非真有其事,何以虛 構以自毀名節」,這是法官用來「補強」女方說法的「經驗法則」。且證據法則上,只 要被告A的自白和告訴人B的指述,兩者就可以把A定罪了。另一方面,辯稱「女方只是 要錢」、「仙人跳」的說法,如果沒有明確的證據,也幾乎不容易被法官採信。 女方提出刑事告訴後, 一旦起訴,她也可以提附帶民事訴訟要錢,到時可能開口要個 一百萬,判個五十萬賠償是有可能的。 結論是,警方一定會把案子移送到地檢署,要好好小心處理,不可大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49.202
fruitnba:被告可以取得 原告的筆錄嗎??!~@@~ 07/15 17:02
Rechtsanwalt:不行... 07/15 17:28
Rechtsanwalt:除非被起訴後請律師聲請閱卷。當然,偵查中警察或檢 07/15 17:31
Rechtsanwalt:察官會告知被告,"告訴人"是怎麼講的。 07/15 17:32
daqing:請養成習慣 隨身攜帶錄音筆 或是保留往來簡訊 07/15 18:48
fisikiki:警方或檢察官偵察中的私下錄音不要拿出來公開,妨害秘密罪 07/17 1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