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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好好閱讀一下「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http://www.dba.taipei.gov.tw/html/n_squ.asp 自己找一下), 根據要點第三點,"違建"至少包括以下三種: (一)新違建:指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 (二)既存違建:指民國五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至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 (三)舊有違建:指民國五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 這三種的區別在於: (一)新違建原則上應查報拆除,但若符合本第六點至第二十一點規定者, 得免予查報或拍照列管。 (二)如果是既存違建,則依下列方式處理: 依第26點規定:既存違建之修繕符合下列規定者,拍照列管: 1.依原有材質修繕者。 2.依原規模無新建、增建、改建或加層、加高擴大建築面積之修 繕行為。 前項既存違建之修繕已達修建程度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公寓大廈如位於屋頂部分應檢具直下方二分之一以上樓層區分 所有權人之修繕同意書(不含修繕人本身樓層)。 2.屋頂或露台應檢附建築師或相關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之安全 鑑定證明書。 3.公有土地應檢具土地管理機關之使用同意書。 依第27點規定:既存違建之修繕(含修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比照前條規定 辦理: 1.依原有材質修繕確有困難而改以非鋼筋混凝土之其他材料修繕。 2.因工程施作誤差、路面地形變更、配合相鄰市容之一致性,其 修繕面積誤差在三平方公尺以內、簷高在三公尺以下或脊高在 三.五公尺以下。 3.因老舊朽壞、火災、天然災害、施工損鄰致半毀,持有證明, 或因配合本府公共工程、衛生下水道接管工程,自行拆除後賸 餘部分,其修繕確有結構安全之虞,必須拆除重建者,得以非 鋼筋混凝土材料依原規模修復或復建。既存違建全毀者不得復 建。 我"覺得"你們家的違建應該屬為「既存違建」,所以可以詳細研究一下是不是 非拆除不可,還是可以爭取到拍照列管,這當然要看你們家三樓的實際建築情 況。 程序上,應該是收到「拆除大隊」(而不是法院)的拆除通知。上面應該會有 記載,在一定期限內可向拆除大隊(違建查報隊)提出「申訴書」。建議你們 趕快提出申訴書,請求拆除大隊在你們檢具相關資料,依法申請「准許拍照列 管」前,同意暫緩本件拆除。 如果是台北市以外的地區,那就自己照上面的解決方法(先找法規)處理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50.111.7
legist:本篇易懂又實用!! 推!! 07/17 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