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ISHFU (為何我老是把事複雜化...)》之銘言:
: 一種米養百款人
: 以前大樓管委會不做的 現任的雞婆還會有事...
: 因為雞婆 所以得罪幾戶住戶
: 剛好現在大樓關於公共安全問題,必須逐戶一一檢查
: 才能找出有問題的管線出自哪戶人家
: 可是之前幾戶不守規定的機車住戶不配合
: 主委們被刁難
: 就被要求要簽發什麼票,寫出讓工程人員進來的目地
: 可是簽名的是主委...
: 這是搜索票嗎?
: 還是合法的什麼簽證??
: 住戶可以做這樣的要求嗎???
: 請教各住大大
: 水一直漏 牆壁一直剝削
: 若真要強行住戶配合 會不會構成強制罪或闖入民宅
: 但抓漏像不太像是阻卻違法事由..
: 謝謝~
的確如你暱稱,事情複雜化了點,其實就一個法條而已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
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
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
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
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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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第一行黃色部分,住戶有配合義務。若他要求簽什麼切結還是保證書
也是可以啦,畢竟也是他保護自己的一種方式,倒是無所謂。
2.依第三行黃色部分,基本上住戶不願配合時,也不能"強行要求"人家
因為法律賦予的權利,不包括私力救濟。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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