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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ISHFU (為何我老是把事複雜化...)》之銘言: : 一種米養百款人 : 以前大樓管委會不做的 現任的雞婆還會有事... : 因為雞婆 所以得罪幾戶住戶 : 剛好現在大樓關於公共安全問題,必須逐戶一一檢查 : 才能找出有問題的管線出自哪戶人家 : 可是之前幾戶不守規定的機車住戶不配合 : 主委們被刁難 : 就被要求要簽發什麼票,寫出讓工程人員進來的目地 : 可是簽名的是主委... : 這是搜索票嗎? : 還是合法的什麼簽證?? : 住戶可以做這樣的要求嗎??? : 請教各住大大 : 水一直漏 牆壁一直剝削 : 若真要強行住戶配合 會不會構成強制罪或闖入民宅 : 但抓漏像不太像是阻卻違法事由.. : 謝謝~ 的確如你暱稱,事情複雜化了點,其實就一個法條而已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   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   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   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   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 1.依第一行黃色部分,住戶有配合義務。若他要求簽什麼切結還是保證書  也是可以啦,畢竟也是他保護自己的一種方式,倒是無所謂。 2.依第三行黃色部分,基本上住戶不願配合時,也不能"強行要求"人家  因為法律賦予的權利,不包括私力救濟。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46.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