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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llow (凌晨3點鐘想著妳...)》之銘言: : 看完了很多文章後 : 我想問一個拋棄繼承處理程序上的問題 : <父親死亡> : 假設拋棄繼承有存在的有3個順位 1 我跟母親(住高雄) 2 再來是我奶奶(住台北) : 3.叔叔 也住台北 : 請問我們第1順位 : 寄存正信函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是兩個月內沒錯吧? : 那假設我在1月1號寄給奶奶之後 : 我們就可以請高雄地方法院 : 辦理我們這邊第一順位的拋棄繼承了嗎(非全部拋棄繼承) : 然後再叫我奶奶 於收到我們存證信函通知後 : 兩個月內再去台北地方法院辦拋棄繼承 (還是要到高雄地院?) : 然後奶奶寄存正信函給叔叔後 : 叔叔收到通知後 因為第4順位死亡無須通知 : 再去地院(高雄或台北?)再辦理拋棄 : 以上花了3道手續 是這樣辦理的嗎 : 各辦各的 : ====================== : 還是是必需要在兩個月內 : 把我們寄給奶奶 奶奶寄給叔叔的 : 存正信函一並附上 : 最為我們給高雄地院的一個依據 : 然後一次辦理??? : 請解答 因為程序很困擾 所以煩請知道的人說明一下 原則上可以大致分兩種方式辦理 1.各自表示拋棄繼承 2.將大家的文件集中一次辦理全部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的受理法院是被繼承人戶籍地的管轄法院....所以要看爸爸的戶籍在哪個縣市.. 就到那個縣市的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可以通信聲請... 如果送錯法院也不需要擔心....因為法院會幫你層轉到該管管轄法院辦理 至於兩個月的問題是這樣算的..... 依民法1174條規定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 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關鍵字在於"知悉".....也就是知道自己有繼承的權利那天開始算兩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 那假設爸爸在1/1死亡...你跟母親在1/1寄出存證信函, 通知奶奶說你們拋棄對爸爸遺產的繼承, 那麼奶奶應該在3/1前通知法院說他也想要拋棄爸爸的遺產, 假設奶奶在2/20日通知叔叔說,他要拋棄爸爸的遺產,那麼叔叔要在4/20日前,向法院 聲請要拋棄爸爸的遺產....這樣才符合法律上的規定 至於程序上的問題... 1.各自表示拋棄繼承 2.將大家的文件集中一次辦理全部拋棄繼承 1.2都可以.... 如果選2集中一次辦理...建議在3/1前把大家的文件都集合好一起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 這樣就不用擔心說...可能漏掉誰沒有去辦理拋棄繼承 如果選1....也是ok..不用擔心說還要等誰的文件還沒準備好...然後拖延到大家的時間.. 這個缺點是 有可能那個親戚會忘了拋棄繼承...而不小心錯過可以拋棄的時間... 如果你要雞婆一點...可以把大家的文件都收齊...你一次幫他們辦妥... 不然就是要叮嚀他們在收到前一個順位通知拋棄繼承日起兩個月內, 記得要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以免延誤時間...間接繼承爸爸的債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2.145.81
qllow:謝謝解釋 很詳細...... 08/06 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