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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ntiyahoo (Fcuk民粹黨)》之銘言: : 請教一下買賣糾紛的問題(希望有法律專業人員能幫助我)。 : 我在六月中委託A君幫我在外國代購東西,(A君所提供的服務包括代匯款項,代簽收和代寄到 : 台灣。) : 當我付了百分之七十的訂金後,A君便幫我將款項匯到賣方的銀行戶口。賣方也提供貨物的 : 追蹤編號和寄送證明。 你「付訂金」給A,也是匯款到A的帳戶嗎? 這裡的訂金,應該是買貨的貨款吧? 你委託A幫你買,沒有付他佣金嗎? 賣方提供的「寄送證明」上,寄送地址是寫A的地址嗎? 賣方提供貨物追蹤編號和寄送證明,是「直接」從國外寄給你嗎? 還是A拿到後寄給你的? 如果是前者,那表示「寄送證明寄的地址」和「貨物寄的地址」是不一樣囉? 如果是賣方直接國外寄來給你,根據上面的記載內容,除了你的地址外, 有出現「你的名字」或「A的名字」嗎?若是,兩個人的名字是以什麼身分 (聯絡人、代理人、買方...)出現? : 因為A君有事,所以在貨物抵達後一星期才回家。(i.e. 在郵差送件的時候A君並不在家。) : 當A君回家後,A君發現東西不見了。A君到現在沒有給我那件東西,也沒有退還訂金。 貨物抵達後,是誰幫A簽收的? 東西不見的原因是?因為A家中失竊嗎? A有沒告訴你東西不見的理由? : 我現在有: : 我的匯款資料 : 賣方的寄送證明 : A君的不在家證據(他跟賣方的溝通信件) A和賣方的溝通信件上內容寫什麼? : 請問一下: : 假如我提出小額訴訟的話,我贏的機率大不大? : 請麻煩幫我作出分析 : 十分感謝!! 勝訴機率是沒辦法確認的,只能說,根據你的證據來評估, 證據夠不夠幫你達到你想要的,或者證據上能夠這樣主張 權利會最好。 目前初步看來,你應該是根據民法第541條規定:「受任人 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物品,應交付於委任人。受任人 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 向A主張權利。理由是:你委託他在國外幫你購物,東西也 寄到他家了,可是他始終沒有交給你。 不過,看證據和上面問題的答案,「可能」也考慮這樣主張: 你是向A購買那個貨物,也匯款訂金到A的帳戶裡,可是A始終 沒有交貨。這樣主張的話,你則是根據買賣契約的法律關係, 來向A請求交付貨品(先位聲明),或者請求A要給付你雙倍的 訂金(備位聲明),前者的根據是民法第348條第1項,後者是 根據民法第249條第3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4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