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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awrence99 (lawrence)》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 作者: lawrence99 (lawrence) 看板: LAW : 標題: Re: [問題] 關於拋棄繼承 : 時間: Sun Aug 12 16:05:10 2007 : 各位版友大家好 : 小弟也有關於拋棄繼承的問題 : 是這樣的 : 若父母某一方欠債累累,而子女與其已失連 : 若其過世但子女不知,要如何辦理拋棄繼承呢? : → lawrence99:還有就是,若父母是離婚的,彼此要辦拋棄嗎? 08/12 16:28 : → lawrence99:還是離婚後父母雙方已各自無關? 08/12 16:29 我想你的問題應該是:如果根本不知道「失聯已久」的父母過世,那 「何時」去辦拋棄繼承? 依照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拋棄繼承的時間是「從繼承人『知悉得 繼承之時』起兩個月內」。 另,依照民法第1156條第1項,限定繼承的時間則是「繼承開始時起,三 個月內」,這裡的繼承開始時,並不考慮繼承人「主觀上是否知悉被繼承 人已死亡」,而是只看「被繼承人死亡發生的時間」這一個「客觀事實」。 所以,依照你說的情況,是可能發生「限定繼承時間已過」,只能作「拋 棄繼承」。 不過,在你的案例裡,將來要「拋棄繼承」可能還是有個風險:例如,某天, 債權人(也許是哪家非常精明,但是利用民眾不懂上面規定的該死銀行)突然 跑出來,透過法院發給你們一張「支付命令」,要你們幾個小孩,償還失聯 父母的欠債。這時,你們才發現,失聯父母幾年前就過世了,你們都不知道, 更麻煩的是,生前外面欠了一屁股債。 這時,產生一個問題:到底債權人跑出來時,你們這些繼承人這時才要「拋 棄繼承」,是否還來得及? 首先,如果是收到法院支付命令,一定要先去「異議」,讓整個債務問題會進 到訴訟程序,在下次法院「開庭通知」寄到前,利用這段時間,以書面向法院 拋棄繼承。記住,不異議,收到後20天就確定了。 其次,為了讓法院相信(先不管「知悉得繼承」這點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 你們(繼承人)的確和 父或母(被繼承人)已經失聯多年,所以你們是"現在" 才知道父或母過世。我認為,既然"目前"你們已經和父或母失聯多年,應該著 手處理: (一)向戶政機關詢問,這種情況,可不可以辦父或母的「戶籍遷出」? 這當然牽涉到你父或母「失聯前」的戶籍設在哪。 (二)向管區派出所「報案失蹤」,拿到一個報案證明,並請求協尋。 這是為了防止法院不相信,說你們竟然是"過世那麼久"才知道要拋棄繼承,而 「不准許你們的拋棄」。 不過,從你推文補的問題,我推測:你的情況似乎是父、母離婚,你們和其中 一方一起住,另一方則搬出多年。如果是這樣的話,至少你們已經可以證明 「離婚後即跟父或母一方同住」、「父或母在何時就遷出戶籍」。所以,應該 沒有上面我說的「兩點處理」需要。 最後,父、母離婚後,已經沒有配偶關係,所以彼此不會發生繼承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48.30
lawrence99:感謝您如此詳盡的回答,謝謝您 08/12 19:27
legist:大推本篇 08/13 15:03
katherine050:那如果欠債的被繼承人還沒死..落跑的話,那銀行會去 08/15 17:31
katherine050:凍結他們小孩的帳戶嗎?(註:小孩通通都滿20了) 08/15 1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