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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utosmith (搖滾的貓)》之銘言: : 請問拋棄繼承的一個怪問題 : 假如今天我 朋友A 的 父親B 過世了 : 朋友A 與其所有兄弟姊妹 及 其父B的配偶 : 不想繼承 父親B 的債務 全都辦理了拋棄繼承 : 那麼債務繼承的下個順位應當由 B 的孫子及外孫繼承 : 這樣對嗎? : (映像中是這樣) : 現在比較怪的問題來了 : 就是 我朋友A 他想拜託我問各位先進 : 如果他在一年後(辦理拋棄繼承後)生了一個小孩 : ps:一年後是他自己估的 : 到時候還要再為他的子女辦拋棄繼承嗎? : 感謝各位 個人拙見 繼承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是,同時存在原則.... 也就是死者死亡時(繼承開始的時候),必須同時存在有繼承人,才發生繼承的法律事實 案例說:A父親B過世,那A小孩(估算一年後出生)是否須辦拋棄繼承, 個人拙見是,不需要辦理。 除非A小孩在B過世時,是A未出生的胎兒(稱呼他為C)。 P.S民法第7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或許有人要質疑....既然是拋棄繼承了...應當就不是"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 " 但是個人的拙見是...難道一定拋棄的就是繼承的債務嗎?合理的推想.. 也有可能是繼承到遺產呢(利益) 那麼回頭看民法第7條及本案例 是不是說明說,如果A的胎兒C,如果在爺爺B過世當時,已經在媽媽的肚子裡 這樣既符合同時存在原則...也須一併注意民法第七條的規定   所以建議本案例 兩個處理方式   1.B過世時,C若是A尚未出生的胎兒,建議由C的母親代理拋棄C對B的繼承權 2.B過世時,C還在天堂當小天使,就不用辦拋棄繼承了。 如果後世子孫尚未出生的子孫(還在天堂)都要預為拋棄繼承的話,那麼子又有子, 子又有孫,沒完沒了耶QQ 以上個人小拙見...要推要噓的請~~樓下報名~XD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2.151.157 ※ 編輯: sloucp 來自: 220.142.151.157 (09/08 11:01)
purifywang:實務上辦理拋棄繼承時常會忽略"已經在肚子裡尚未出世" 09/08 11:26
purifywang:的那位 即原PO提出的民法第七條 所以會造成胎兒一出生 09/08 11:27
purifywang:就莫名其妙要扛起這天外飛來的債務 09/08 11:28
GunsRose:這法律真是複雜啊 萬一才剛懷孕三個月而已 09/08 21:49
GunsRose:連名子 戶口 都沒有 這要如何辦拋棄都是個問題 09/08 21:51
GunsRose:等出生都早就超過拋棄繼承的兩個月時效了 09/08 21:55
phchih:個人淺見,民法第七條說的是[利益],繼承債務是利益?? 09/09 01:00
purifywang:二樓 如果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往生時還在肚子裡的 要在出 09/09 14:01
purifywang:生後兩個月內辦妥拋棄繼承手續 09/09 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