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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ague (幸福背後)》之銘言: : 想請問版上各位高手們 : 我從九月十號(星期一)進去一家小公司 : 原先老闆說試用期三個月 : 但在十六號(星期日)早上 : 老闆打電話給我 說考量目前公司的狀況 用不到我的專長 : 所以請我下星期不用去上班了 : 我想請問一下這種情形 我可以爭取的權利有哪些 : 因為老闆雖然有叫我過去拿薪水 : 但我不想因為我的無知 結果薪水少拿了還不知道為什麼 : 之前老闆娘跟我說 試用期沒有勞健保 : 後來我才知道根本沒有這種事 : 請各位高手們指點了 : 感謝 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如下: 第 11 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17 條 (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基本上 三個月之內是可以不經預告 直接終止勞動契約(由第16條之規定推論) 另外 有關資遣費的部分 因為第17條寫的是"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 但是 未滿三個月根本沒有第16條的適用 所以我想也沒有資遣費的問題 另外 非自願姓離職的證明 我只知道這個東西對申請勞保失業給付有用 但是 雇主並未幫你加保勞保 而且不知道你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 勞保保險年資合計是否有滿1年以上 如果之前有勞保保滿一年的話 我建議先打電話問勞保局這個樣子能不能申請失業給付 可以的話 就請雇主開非自願性離職的證明 大概就這樣吧 -- 有錯請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225.63
eague:感謝~~~~ 09/19 1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