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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上 三個月之內是可以不經預告 直接終止勞動契約(由第16條之規定推論) : 另外 有關資遣費的部分 因為第17條寫的是"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 指的是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終止契約的意思 第十六條只有預告期間相關規定,沒辦法終止契約 : 但是 未滿三個月根本沒有第16條的適用 : 所以我想也沒有資遣費的問題 所以,會有資遣費(但是很少) 現在試用期被辭退的,應該用勞退條例的資遣費算法 : 另外 非自願姓離職的證明 : 我只知道這個東西對申請勞保失業給付有用 一般是要拿去申請失業給付用沒錯 但不是沒勞健保就不能跟雇主要 只要有工作過,就可以申請 道理跟不是有投勞保的人就有適用勞基法是一樣的 不要把兩個法令混在一起看比較好 即使大部分情況下適用者會重疊 : 如果之前有勞保保滿一年的話 我建議先打電話問勞保局這個樣子能不能申請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應該要先問就服單位的樣子 ※ 編輯: genderbb 來自: 220.130.153.208 (09/18 21:44)
eague:謝謝 09/19 1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