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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勞動契約、兩個雇主所謂的「多重雇主」問題。實務上 以「共同僱用」型態出現的比較多。多數雇主共同僱用勞工之情 形,在法律服務業頗為常見。一般俗稱的「合署辦公型」聯合法 律事務所(相對於所謂的『充分合夥型』),兩個以上之律師雖 共同使用同一個聯合法律事務所之招牌,但各自之間係獨立執業 接案、自負盈虧,必要時也各自聘僱個人專屬之法務助理、秘書 或受僱律師,惟於接待門廳、共用辦公空間則「共同」僱用用總 機小姐、行政助理等庶務人員,後者即是典型之多數雇主共同僱 用勞工之情形。多數雇主相互間及與受僱勞工間之權利義務應如 何處理?在司法實務上似尚乏判決先例可循。 在多數雇主僱用同一勞工關係之場合,應以支付薪資最多之雇主 作為投保單位,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若其中有雇主無法支付薪 資時,就現行法而言,多數雇主間所負債務其性質係屬可分之債 ,勞工僅能向無法支付薪資之雇主求償。多數雇主僱用之勞工, 若發生職業災害,為使勞工權益能獲得進一步確保,應參考勞基 法第六十二條之法理,由全體雇主負連帶補償責任,較為妥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4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