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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ague (幸福背後)》之銘言: : 想請問版上各位高手們 : 我從九月十號(星期一)進去一家小公司 : 原先老闆說試用期三個月 : 但在十六號(星期日)早上 : 老闆打電話給我 說考量目前公司的狀況 用不到我的專長 : 所以請我下星期不用去上班了 試用期間之法理目前司法實務通說採所謂「終止權保留說」, 亦即勞雇雙方在沒有「權利濫用」情事下可任意的、不附理由 的終止勞動契約。至於是否需要遵守預告期間則視試用期間已 經多久而定,如試用已超過三個月當然應依勞基法第十六條遵 守預告期間。例外的狀況如終止試用之理由是本於勞基法第十 二條懲戒解僱事由(例如試用期間毆傷雇主!)當然就不必遵 守預告期間了。資遣費給付同上原則處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4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