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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ilddream (好想談戀愛)》之銘言: : 請問,我在社福單位待了一個半月的日子,共45天 : 據勞工局解釋,該機構是不採用勞基法的, : 那我在一週前提離職,老闆有權利扣押我的薪資嗎? : 因該機構只剩下我一個人,那我得為機構的損失負責嗎? 我們用一般的邏輯思考一下 不適用勞基法,是不是可以任意傷害員工的福利? 不適用勞基法,是不是就可以不給員工薪水? 不適用勞基法,難道中華民國沒有其他的法律? 勞基法是近代產物,早期並無勞基法的存在,但是難道以前的員工 都是做功德不拿錢嗎? 我就民法的思維推論一下 你在一家不適用勞基法的機構服務,雙方所簽訂的契約,應適用民法 所以,不適用勞基法的情況下,雙方約定的合約,就成為很重要的依據 如果雙方約定並沒有約定離職之預告期,法律上今天說走明天就走,並 不會違反契約,但如果有約定,應從其約定;但時間過長,很可能被判 為「不合理的契約」而被視無效。 同理,如果你們沒有預告期的約定,一週前提離職也夠了,雇主不能再 新增公司規定找名目扣你的薪。 試想,你勞務已付,法理上薪資應該就是你的財產,雇主佔著薪資不給 就有點像是「侵佔」 另外,既然是勞務工作,雇主當然要有舊人離職的心理準備,你為什麼 需要負擔公司的損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23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