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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hohachie (鳥蛋)》之銘言: : 我10/10至東區的granip*(我不敢po全名就是白紅大招牌的) : 的服飾店上班 : 我在上班第一天時他要求我簽訂一份契約 : 內容約略為 : 若未完成實習期間兩個禮拜工作時間 需扣款兩千 : 若未再半個月內提出辭呈 需扣款五千 : 我記得我大一時在上合約這部分時 : 是不合法 就算簽名也可不必履行 : 當時我為了工作之便 : 就簽了下去 : 而我之後也問過我的法律老師 他也和我說 可以簽 : 但我在工作期間 : 我不大喜歡和習慣那裡的夥伴和工作氣氛 : 所以我掙扎了三天 我在今日到店內和店長提出辭呈 : 店長也很阿莎力的說好 也沒挽留我的意思 : 我也對他提出了扣薪資的疑問 他回答我他在問上面的人 : 剛剛我就接到 那間服飾店的負責人 : 他和我說因為我未完成交接手續並且我造成公司的麻煩 : 並且他和我說他合約有問過律師說這合法我需履行 : 所以他必須扣我款項兩千元 : 或許只是兩千元 但是我真的很生氣 : 他們這樣欺負工讀生 : 所以合約真的是否成立我需履行 : 還是合約根本不合法所以不需履行 : 若不合法我該直接和他用勞基法溝通 : 還是我該到勞工局檢舉 : 到勞工局檢舉我該準備哪些東西 : 謝謝各位看完我很長的問題 小弟剛剛翻了一下勞基法...以下為個人小小淺見... 1.原po是想主張勞基法第26條不得預扣薪水...關係這點..小弟認為此條的用意是在保障 勞工每個月都能拿到預定的薪水...舉個例說..每個月原po賺一萬元..雇主不得每個月只 給原po九千..其他的一千"預留"當違約金! 然而...原po實際的狀況不太一樣...先"假設"違約金的合約是成立的!! 這時...原po確實必須支付2000元違約金給雇主...就這筆2000元的違約金來說...原po是 債務人...對薪資來說...原po是債權人...而且原po也不會在那邊工作了...實在難謂這 2000元乃"預扣"薪資...基於債權債務可以相抵...雇主扣這兩千元"應該"可算是合法的!! 更何況...就算真的不能從原po的薪資扣...雇主還是可以求償這2000元...意思是一樣的! 2.當然...以上是以合約有效為前提...那合約是否有無效之原因呢?? 剛剛看了另一位大大發表了勞基法的一些法律規則...其中有論及到現在已經沒有"試用期 "了~~原po的實習期間是否屬試用期?又若合約明定有試用期的話又是否一定無效?? 小弟很快翻了一下勞基法"似乎"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或許是我眼殘沒看到...有錯的地方 請大大糾正) 小弟認為~~這裡大概能試用的...就是看原po的合約是屬定期還是不定期的...若我是雇主 ...大概會主張那兩個月是定期契約...故未滿兩個月即離職的違約金約定應屬合法!! 或許得先向原po說聲道歉...小弟的拙見對原po是不利的!! 但小弟承認我的民法真的學的不是很好...囧 有錯誤的引用法條或是錯的看法...請其他大大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8.200
hahohachie:謝謝你的回答! 感恩 ! 10/21 23:29
genderbb:違約金可以求償,但不能從薪水預扣。 10/22 00:02
genderbb:試用期規定86年就刪除了,現在訂試用期可以,但如果低於 10/22 00:04
genderbb:勞基法標準就不行,所以一般試用期無條件解僱會因違反法 10/22 00:04
genderbb:律強制禁止規定而無效,回歸勞基法規定。另外,定期不定 10/22 00:05
genderbb:期的訂定要看工作性質,沒辦法隨當事人意思,勞基法第九 10/22 00:05
genderbb:條。原PO的問題主要還是涉及最短服務年限的概念。 10/22 00:06
jacob317:違約金的定性,除契約明訂懲罰性違約金外,原則上都是 10/22 03:39
jacob317:損害賠償總額之預定。因此,違約金的確可以求償,不過, 10/22 03:40
jacob317:雇主是否因此受有損害仍是需要辨明的求償前提。若無,則 10/22 03:41
jacob317:縱有違約金約定,仍欠缺請求權發生事實,因而不得求償。 10/22 03:42
jacob317:至於違約金約定是否無效,則要視是否為定型化契約而論。 10/22 03:43
jtpvl:我想...因為原PO是主動提辭呈..所以所受到的保障就相對較少~ 10/22 06:19
jtpvl:另第九條定不定期是可以自行約定的吧?上面寫臨時性、短期性 10/22 06:23
jtpvl: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10/22 06:27
jtpvl:主要仍是兩千塊的違約金適不適當吧? 10/22 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