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tpvl (醉心)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勞資] 我今天提出辭呈他要求扣我薪資
時間Sun Oct 21 23:22:51 2007
※ 引述《hahohachie (鳥蛋)》之銘言:
: 我10/10至東區的granip*(我不敢po全名就是白紅大招牌的)
: 的服飾店上班
: 我在上班第一天時他要求我簽訂一份契約
: 內容約略為
: 若未完成實習期間兩個禮拜工作時間 需扣款兩千
: 若未再半個月內提出辭呈 需扣款五千
: 我記得我大一時在上合約這部分時
: 是不合法 就算簽名也可不必履行
: 當時我為了工作之便
: 就簽了下去
: 而我之後也問過我的法律老師 他也和我說 可以簽
: 但我在工作期間
: 我不大喜歡和習慣那裡的夥伴和工作氣氛
: 所以我掙扎了三天 我在今日到店內和店長提出辭呈
: 店長也很阿莎力的說好 也沒挽留我的意思
: 我也對他提出了扣薪資的疑問 他回答我他在問上面的人
: 剛剛我就接到 那間服飾店的負責人
: 他和我說因為我未完成交接手續並且我造成公司的麻煩
: 並且他和我說他合約有問過律師說這合法我需履行
: 所以他必須扣我款項兩千元
: 或許只是兩千元 但是我真的很生氣
: 他們這樣欺負工讀生
: 所以合約真的是否成立我需履行
: 還是合約根本不合法所以不需履行
: 若不合法我該直接和他用勞基法溝通
: 還是我該到勞工局檢舉
: 到勞工局檢舉我該準備哪些東西
: 謝謝各位看完我很長的問題
小弟剛剛翻了一下勞基法...以下為個人小小淺見...
1.原po是想主張勞基法第26條不得預扣薪水...關係這點..小弟認為此條的用意是在保障
勞工每個月都能拿到預定的薪水...舉個例說..每個月原po賺一萬元..雇主不得每個月只
給原po九千..其他的一千"預留"當違約金!
然而...原po實際的狀況不太一樣...先"假設"違約金的合約是成立的!!
這時...原po確實必須支付2000元違約金給雇主...就這筆2000元的違約金來說...原po是
債務人...對薪資來說...原po是債權人...而且原po也不會在那邊工作了...實在難謂這
2000元乃"預扣"薪資...基於債權債務可以相抵...雇主扣這兩千元"應該"可算是合法的!!
更何況...就算真的不能從原po的薪資扣...雇主還是可以求償這2000元...意思是一樣的!
2.當然...以上是以合約有效為前提...那合約是否有無效之原因呢??
剛剛看了另一位大大發表了勞基法的一些法律規則...其中有論及到現在已經沒有"試用期
"了~~原po的實習期間是否屬試用期?又若合約明定有試用期的話又是否一定無效??
小弟很快翻了一下勞基法"似乎"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或許是我眼殘沒看到...有錯的地方
請大大糾正)
小弟認為~~這裡大概能試用的...就是看原po的合約是屬定期還是不定期的...若我是雇主
...大概會主張那兩個月是定期契約...故未滿兩個月即離職的違約金約定應屬合法!!
或許得先向原po說聲道歉...小弟的拙見對原po是不利的!!
但小弟承認我的民法真的學的不是很好...囧
有錯誤的引用法條或是錯的看法...請其他大大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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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8.200
推 hahohachie:謝謝你的回答! 感恩 ! 10/21 23:29
→ genderbb:違約金可以求償,但不能從薪水預扣。 10/22 00:02
→ genderbb:試用期規定86年就刪除了,現在訂試用期可以,但如果低於 10/22 00:04
→ genderbb:勞基法標準就不行,所以一般試用期無條件解僱會因違反法 10/22 00:04
→ genderbb:律強制禁止規定而無效,回歸勞基法規定。另外,定期不定 10/22 00:05
→ genderbb:期的訂定要看工作性質,沒辦法隨當事人意思,勞基法第九 10/22 00:05
→ genderbb:條。原PO的問題主要還是涉及最短服務年限的概念。 10/22 00:06
推 jacob317:違約金的定性,除契約明訂懲罰性違約金外,原則上都是 10/22 03:39
→ jacob317:損害賠償總額之預定。因此,違約金的確可以求償,不過, 10/22 03:40
→ jacob317:雇主是否因此受有損害仍是需要辨明的求償前提。若無,則 10/22 03:41
→ jacob317:縱有違約金約定,仍欠缺請求權發生事實,因而不得求償。 10/22 03:42
→ jacob317:至於違約金約定是否無效,則要視是否為定型化契約而論。 10/22 03:43
推 jtpvl:我想...因為原PO是主動提辭呈..所以所受到的保障就相對較少~ 10/22 06:19
→ jtpvl:另第九條定不定期是可以自行約定的吧?上面寫臨時性、短期性 10/22 06:23
推 jtpvl: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10/22 06:27
→ jtpvl:主要仍是兩千塊的違約金適不適當吧? 10/22 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