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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ettyshen (藍色小精靈)》之銘言: : 欠繳之管理費,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是由繼受人負擔﹔ : 第二十四條 :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 : 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無權占有人,應遵守依本條例規定住戶應盡之義務。 : 無權占有人違反前項規定,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住 : 戶之規定。 : 第三十五條 :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 : 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 : 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 我想請問,經由強制執行程序所拍定的房子,管理費也是由拍定人負擔嗎? : 有沒有什麼特殊情形可以排除? : 不排除再以買賣的方式(關係企業內左手賣右手,因為還是想要房子) : 或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欠繳的管理費? : 因為坪數很大所以管理費也很驚人,這是實際案例,希望大家對這個問題有興趣! : 有點急,先po上來,如果我想到方法,會再跟大家分享! 資料來源 :http://www.cpami.gov.tw/pwi/br/br_4_3.php 內政部營建署 Q:住戶積欠管理費之優先清償權。 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 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Q: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管理費,其房屋遭法院拍賣由第三人拍定,則原區分所有權人所積 欠之管理費,管委會究竟應向原區分所有權人或拍定人請求繳納,須視情形而處理。 答: 關於拍定前之管理費請求繳納,實務上之見解,依拍賣公告之記載不同,可分為下列二 種: 一、拍賣公告中載明:「拍定人應繼受執行債務人所積欠之管理費債務」或其他同義條 款,則應由拍定人負擔: 強制執行程序之拍賣公告中若載明:「拍定人應繼受執行 債務人所積欠之管理費債務」或其他同義條款,則拍定前所積欠之管理費,管委會 得依債務承擔之規定向拍定人請求。 二、拍賣公告中無管理費負擔之記載,則應由原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繼受人對於原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分擔費用之債務,因屬原區分所有 權人與大廈管理委員會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後手之區分所有權人除已依民法第三百 條或第三百零一條所定訂約承擔債務者外,管理委員會自應循條例所定之各規定加 以請求;且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其無論係經由自由交易買賣方式或經由法院拍賣 取得,因對於前手積欠之管理費用或其他應分擔費用並無從知悉,而購買者(含拍 賣程序之應買人)亦係針對該區分所有物之市場客觀價值、地理環境、有無物上擔 保等加以評估其價值,茍尚應就該區分所有物之前手有無積欠管理費用及其他應分 擔費加以調查評估,因此部分並無公示性,除強人所難能,亦有礙交易之靈活,而 此亦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立法本旨,是就前手已具體發生而積欠之管 理費用及其他應分擔費用,實難令繼受人當然承受而負履行債務之責(新竹地方法 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一號判決參照)。依此可知,關於區分所有權人積欠之 管理費若拍賣公告中無前述「拍定人應繼受執行債務人所積欠之管理費債務」或其 他同義條款之記載,則拍定人毋庸負擔原區分所有權人所積欠之管理費。 →所以,理論上應該管委會跟聲請人一起分配,即便不足額部分,也是看有沒有在拍賣公 告中。當然,如果有其他補充也請大家不吝賜教,教學相長。 ※ 編輯: Robbit1024 來自: 61.231.10.96 (10/23 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