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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 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 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 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 順位抵押權同。 Q.第二項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依第三項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是不是意味 著,如果住戶不是區分所有權人,例如出租的情形,管委會的債權就是一般債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區內屬住宅與辦公、 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廈,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 ,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明定下列各款事項後,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 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 三、公共基金之分配。 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餘額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規定保管文件之移 交。 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各該辦公、商場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分工事宜。 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 款及第五十四條規定,於依前項召開或成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及其主任委 員、管理委員準用之。 Q.例如住辦混合大樓的B1及1F為商場,其他為住家,是否可使商場獨立出來成立獨立的管 理委員會?「數幢建築物」的解釋空間為何?可經由空間設計及重新規劃而達成此目標嗎 ?這問題該請教哪種專業人士? 謝謝回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9.117.8 ※ 編輯: bettyshen 來自: 218.169.117.8 (10/24 22:20)
Robbit1024:你重PO一篇好了 這邊題目跟內容有點不同了 10/25 01:07
ivysky:分成兩篇較好,標題明確利於查詢應用,不辜負答題者的心血. 10/25 04:37
bettyshen:A1.YES A2.YES 10/25 1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