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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kla (努力阿)》之銘言: : 我家前些日子大門被潑瀝青 : 半夜接到無聲電話 : 最後收到一封警告信 : 想請問這事如果報警是屬於告訴乃論嗎?? : 或是公訴罪?? : 因為信中可發現對方對我家狀況頗清楚 : 如果是熟人我媽是希望就此打住 : 私下解決 : 謝謝 我從這個情況來分析好了。 被潑瀝青部分,應屬於毀損罪,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之罪, 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刑訴237條)。 剛看您推文好像主要在侮辱部分,並沒有提到財物等等方面, 應屬於公然侮辱或毀謗之罪(刑法309、310),亦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同上。 半夜接到無聲電話,我比較沒看到您是指每天打或如何的,這部分我暫不評論。 建議可以先調閱來電的電話紀錄。 ---------------------------------------------------------------------------- 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訴第238條第一項), 不過要知道撤回告訴後,不得再行告訴(刑訴第238條第二項)。 所以當然得向警察、檢察官提起告訴,在到法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都可以撤回告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10.96
ivysky:公然要件? 10/25 04:27
這點昨天沒留意到,如果僅信件而直接註明給你給媽,那並不符合公然要件, "不特定之大多數人得共見共聞" 不過如果沒具名給誰直接放門口,這部分就有可能符合...。 ※ 編輯: Robbit1024 來自: 61.231.10.96 (10/25 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