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unhappy (苦哈哈的日子~~ 誰來救我)》之銘言:
: ※ 引述《Sky0610 (空)》之銘言:
: : 幫我一位親戚代po,事情是這樣的..
: : 他今年51歲,在一家小工廠工作
: : 算日薪有做有錢的那種(因為必須養小孩沒辦法跑)
: : 今年年初開始老闆因為接不到訂單,加上重心轉移到大陸
: : 所以工作漸漸變得非常少,每星期都休四~五天
: : 而且是不固定休星期幾,讓員工想兼職都很困難
: : 甚至一個月連最低法定薪資都領不到
: : 由於工廠大部分的老員工都做十幾二十年(都是有做才有錢的)
: : 老闆的心態是希望員工受不了自己辭職,這樣他就不用付資遣費...
: : 請問像這種公司有違法嗎?該怎麼做才能爭取到應有的權益?
: 目前以我的見解還看不出違法部份,但是要儘早想辦法拿資遣費,
: 要不然公司停擺資金轉往大陸,到時候公司沒錢,就啥麼都拿不到了.
: (本來是想說罷工,但是這種罷工應該對公司無效,要拿資遣費免不了走民訴途徑)
這邊附上一條大量解僱法中的一條通報義務的規定,這條主要就是防範這種企業
預備大量解僱的情形,這雖然只有讓主管機關去檢查的效果,但是可以作為談判上
的「武器」不妨可以參考一下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 11 條 僱用勞工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相關單位或人
員
向主管機關通報:
一、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下者,積欠勞工工資達二個月;僱用勞工人
數逾二百人者,積欠勞工工資達一個月。
二、積欠勞工保險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或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達二
個月,且金額分別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三、全部或主要之營業部分停工。
四、決議併購。
五、最近二年曾發生重大勞資爭議。
前項規定所稱相關單位或人員如下:
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為工會或該事業單位之勞工;第四
款為事業單位。
二、第二款為勞工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
主管機關得於接獲前項通報三日內前往事業單位查訪,查訪時得令其提出
說明或限期令其提供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承辦人員對於事業單位提供之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
。
: : 不然他這種年紀幾乎是很難再找到工作了...
: 老實說,你親戚的情況很棘手,如果所有老員工都是以日計薪,
: 如果是按件計薪那還比較有救,可用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去終止勞動契約,
: 但是今天情況是以日計薪,就沒辦法符合法定條文解釋來適用,
: 以我的想法如果要拿資遣費的話,只能夠從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下手,
: (這條要用的小心,建議諮詢一下律師)
: 所以必須要找出來雇主作出違反勞動契約或法令之事情,且危害"a勞工"權益事項,
: 促成"a勞工"能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給付.(要以個別勞工來發動終止勞動契約)
: 以最簡單雇主會觸犯的情況多為: 薪資逾期給付 未幫勞工投保勞保
: 不給加班費 超時工作 未給最低薪資..等.
: 以你的情況雇主最容易犯的 莫過於 薪資逾期未給 未投保勞保 跟 未給最低薪資
: (ps:未投保勞健保:雖以日計薪,但工廠人數大於5人時,雇主有義務在勞工給付勞務時,
: 幫其投保勞保
: 未給付最低薪資:最低薪資=95*8=760 這是日薪最低規範)
: 說真的現在工廠生產停擺,對你親戚很不利,因為計算資遣費的基數是近半年平均薪資,
: 怎麼算搞不好平均薪資都在最低薪資附近或甚至更少,所以對老員工很不利.
: 建議最好是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六款終止勞動契約,然後立刻集體提出民事求償訴訟,
: 重點是要馬上對老闆資產提出假扣押,才是能拿到資遣費的上上之策.
: (趁公司還有資產的時候快點扣押,免得勝訴公司脫產拿不到錢)
: (律師費用可能所有勞工分攤,假扣押的費用也是)
: 另外再強力建議,叫你的親戚打電話去縣市政府勞工局詢問義務律師諮詢時間,
: 我文章講的只是大概情況解析,把你親戚的情況再跟義務諮詢律師講一遍,
: 看看諮詢律師能不能給啥麼意見跟對策,也可以讓你親戚更了解目前情況.
: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 第 1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 虞者。
: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 為者。
: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 果者。
: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 之工作者。
: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 十日內為之。
: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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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23.130
※ 編輯: yororinpns 來自: 61.31.23.141 (10/25 05:29)
※ 編輯: yororinpns 來自: 61.31.23.141 (10/25 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