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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oher (話不投機半句多)》之銘言: : 附民不用繳訴訟費 : 但是民事裁判書上面又有寫 : 原告跟被告需負擔訴訟費的幾成比例 : 請問這是不是可以直接忽略 : 當初根本沒繳訴訟費 : 我想法官是依規定要寫上是嗎?? 我會認為因為訴訟費用負擔的比例,涵蓋下面可能的費用(不過因為附民不用繳訴訟費, 這部分我就不寫了): 1.(民事訴訟法77-23) 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 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 命當事人預納之前二項費用,應專就該事件所預納之項目支用。 郵電送達費及法官、書記官、執達員、通譯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舟、車費, 不另徵收。 2.(民事訴訟法77-24)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人,經法院命其於期日到場 或依當事人訊問程序陳述者,其到場之費用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前項費用額之計算,準用證人日費、旅費之規定。 3.(民事訴訟法77-25)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 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 前項酬金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支給標準,由司 法院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定之。 所以判決內都會有這部分在主文之中,如果您有支出的部分,在判決確定後,可以聲請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的裁定(如果您先支付的部分,而對方不給,可用來聲請強制執行)。 ※ 編輯: Robbit1024 來自: 61.231.10.96 (10/25 0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