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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次試舉個例子來說明好了... EX: 甲到乙的公司上班...合約簽定違約金3000元...(假設一切都是合法的..畢竟這次是就預 與抵銷的部份討論)...甲從七月開始工作...乙也從七月就直接從甲的薪資預扣違約金.. 一個月扣一千...連續扣了三個月...也就是七、八、九月各被扣了1000...(這時資方手上 有勞方的三千元).....直到10月15號...甲的違約事由始發生....甲也在當日離職... 結論1: 如果法官判定違約事由成立...金額也適當...那麼預扣的三千元就可以直接主張抵銷?? 這邊就是小弟論及的以結果合法化非法的手段... 因為依勞基法26條..乙七、八、九月的扣一千是不合法的...可是..當違約事由成立的時 後~~法官在十月底判定甲該付3000元違約金...乙這時主張抵銷..叫甲也不用給了... 反正他那邊有預扣的三千塊.....那26條個規定不就形同虛設?? 這種情況下...資方管勞方"事後"違約金成不成立...一定是先扣了再說~~反正不能抵銷的 話..還錢就是了...資方一點損失也沒有!! 所以我仍是認為...就算是得抵銷的債權...預扣的行為仍不合法~~ (這邊小弟忽略了行政罰...故資方若預扣...仍會受罰...且還有利息賠償的問題!!) 結論2: 不得預扣不代表就沒薪資債權...依上面的例子來說...R大是認為七、八、九月預扣的金 額如果不得預扣的話...那三千元歸還給甲..乙即沒有薪資債務這個意思吧? 如果是這個意思...那麼可能就漏了一個地方...就是10月1號至10月15號的薪資... 因為違約事由是在15號發生~~~甲就算在15號離職...也可以向乙要求1到15天的薪資...這 時資方一樣負有薪資債務...故乙若要主張抵銷...仍可以對1至15日的薪資做主張... 因此這部份..我是認為預扣是對"已屆期的薪資"做預先的扣留....因為違約金的部份還未 確定...勞方的薪資已屆期...故資方應嘗還全部...所以...若承認得預扣的情況下...就 會變成拿不確定的債務去扣留已屆期的債務...實在難謂公平.... 那為何會變成"抵銷"...是因為15天本屬還未屆期的薪資...但是因為違約事由...甲的離 職..所以15天的薪資就會變成已屆期...這時...因為違約金屬已成立的債務...薪資又已 屆期...兩邊同負已屆期之債務...所以是抵銷~~~ 我的想法是這個樣子...不知道有沒考慮到或邏輯錯誤的地方...就繼續指教小弟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20.8 sunhappy:結論一:資方會有損失,會受到勞動基準法行政罰,只要有檢舉 sunhappy:三個月一個月扣一千,勞工每個月申訴一次,資方會被罰三次. Robbit1024:損失部分就是被行政罰 還有可能要遲延利息 jtpvl:對...有行政罰...不好意思沒注意到...多謝大大提醒...囧 在與R大數次討論之後....目前有以下之結論.... 1.預扣與抵銷大致從以下標準區分...... 在金額確定前...資方所為的扣發行為...是預扣..依勞基法26條而不合法... 在金額確定後...資方所為的扣發行為...是抵銷..依實務見解此乃合法... 因此...應不會有得預扣之情形... 2.以下乃R大的圖表...R大詳細的見解與實務上的判例在14466篇..... ┌金額確定┬地院-若非因債之性質不得抵銷,資方得主張抵銷。 │ └高院-同上。 └金額不確定(違約或損害未發生前或有爭執)-地院、高院不得預扣-薪水給完,勞工債 權消滅,自沒有抵 銷之主張餘地。 薪水未給完,資方 不得扣發。 ※ 編輯: jtpvl 來自: 59.112.20.86 (10/26 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