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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bbit1024 (體驗多樣生活)》之銘言: : ※ 引述《aaduch (My Angle 加油!!)》之銘言: : : 弱者我朋友 因沒上網習慣 所以託我代問 : : 他二十好幾了 因緣際會認識了一個十九歲的學生 : : 那個學生平常住宿 偶爾利用課餘時間 跟他出遊 (不過夜) : : 當然 兩情相悅 就容易發生關係 : : 後來被她家長知道 很像不肯善罷 : : 請問各位法學前輩 這樣子 他會有事情嗎 : : 麻煩各位了 : : (其實 我剛有爬了一下文 有些還是不明白 所以po出來請問大家 謝謝..) : 本案中,前提既然是兩情相悅,又已經滿18歲,刑法上可能就剩下刑法第240條和誘罪。 : (墮胎這部分我暫不考慮) : 主要條件: : 以使被誘人脫離親權人等為其構成要件之一,故事實上需將被誘人移置自力支配範圍之 : 內,而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易言之,即使親權人等對於被誘人已陷於不能行使親 : 權等之狀況,方與該項罪質相符。 : 此項和誘行為主觀與客觀上需具備的要點就是行為人必須主觀上是為使被誘人脫離親權 : 人的監督,而客觀上也必須達成這樣的結果,始能使和誘的行為成立。 趁有時間在補充一個觀念。 如果合於和誘,依照民法第195條第3項 現有第195條第三項之規定,欲維持圓滿狀態之家庭生活,夫妻間身分關係受損可請求賠 償慰撫金,即無問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何身分法益?例如:未成年子女被誘拐,父 母可主張其監護權受侵害而請求精神上損害。以往判例主張無法律依據,所以不可以請 求。現在有第195條第三項即無問題。 早期的判決認為這並沒有名譽上的侵害,僅侵害監督權,故父母都無法主張。 但記得第三項必須還要符合"情節重大",這就必須按照個案判斷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Robbit1024 來自: 118.165.217.65 (07/09 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