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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soncut (jasoncut)》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rent-exp 看板] : 作者: jasoncut (jasoncut) 看板: rent-exp : 標題: 問題 房東要賣房子 : 時間: Tue Oct 30 22:24:28 2007 : 今天大房東(?)突然打電話來, : 說她要把房子賣掉,希望我們要搬出去 : 之前簽約的時候是我同學們簽的 , : 他們沒注意到要跟簽約的那個人要證明 : 我也忘了要提醒他們, : 結果一直到今天我們才知道跟我們簽約的是二房東(or幫房東租房子的?)。 : 剛剛聽起來大房東可能覺得付違約金 OR 退房租之類的就OK了, : 要是她房子賣出去可能就要趕我們出去了。 : 請問一下版友們, : 這樣我們可以堅持不搬出去嗎? : 還是說因為我們是跟二房東簽的約 ,如果大房東要賣,那我們也沒辦法 : 一定得搬出去? 最高法院判例,出租人如非房屋所有權人,如得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出租時,始有上開買 賣不破租賃原則之適用: 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63號判例:「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之適用,固以讓與租賃物 之所有人為出租人為其要件,然第三人如得所有人同意而為出租時,仍得類推適用該條 之規定。」 就本案來看, 1.倘若簽約人是二房東,民法第443條規定,租部分除所有權人有反對之意思,租整層 更需要得到所有權人之同意,在聯繫上如果能證明都是大房東跟你聯繫,自然可以證 明他有同意該出租行為,應可類推適用上述判例。 2.倘若簽約人只是代理大房東,兩者並沒有另訂租約,效力直接歸於本人,等同你與大 房東直接簽約,更可直接適用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 當然能夠不搬,可是要是惡劣的房東,應該會有不少小動作,如何談到合理的"違約金" 在將押租金拿回來,會對你權益的保障更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179.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