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asoncut (jasoncut)》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rent-exp 看板]
: 作者: jasoncut (jasoncut) 看板: rent-exp
: 標題: 問題 房東要賣房子
: 時間: Tue Oct 30 22:24:28 2007
: 今天大房東(?)突然打電話來,
: 說她要把房子賣掉,希望我們要搬出去
: 之前簽約的時候是我同學們簽的 ,
: 他們沒注意到要跟簽約的那個人要證明
: 我也忘了要提醒他們,
: 結果一直到今天我們才知道跟我們簽約的是二房東(or幫房東租房子的?)。
: 剛剛聽起來大房東可能覺得付違約金 OR 退房租之類的就OK了,
: 要是她房子賣出去可能就要趕我們出去了。
: 請問一下版友們,
: 這樣我們可以堅持不搬出去嗎?
: 還是說因為我們是跟二房東簽的約 ,如果大房東要賣,那我們也沒辦法
: 一定得搬出去?
最高法院判例,出租人如非房屋所有權人,如得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出租時,始有上開買
賣不破租賃原則之適用:
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63號判例:「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之適用,固以讓與租賃物
之所有人為出租人為其要件,然第三人如得所有人同意而為出租時,仍得類推適用該條
之規定。」
就本案來看,
1.倘若簽約人是二房東,民法第443條規定,租部分除所有權人有反對之意思,租整層
更需要得到所有權人之同意,在聯繫上如果能證明都是大房東跟你聯繫,自然可以證
明他有同意該出租行為,應可類推適用上述判例。
2.倘若簽約人只是代理大房東,兩者並沒有另訂租約,效力直接歸於本人,等同你與大
房東直接簽約,更可直接適用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
當然能夠不搬,可是要是惡劣的房東,應該會有不少小動作,如何談到合理的"違約金"
在將押租金拿回來,會對你權益的保障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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