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ife9 (想飛)》之銘言:
: 對方堅持不要
: 除非我拿錢貼給他們
: 他才要幫我保
: 健保局承辦人員說
: 如果他不肯保 那就雙方都一起罰好了 為什麼受害者要被罰
: 如何才能讓前雇主乖乖就範
: 前雇主說如果我不貼他每月三千元他是不會保的
: 我是受害者怎麼會是我被罰
: 能往上申訴嗎 去那個管道申訴呢
樓上推文有提到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全保法)第八條您應該先找出您是屬於哪一類。
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menu=1&menu_id=5&webdata_id=131
投保金額分級表
保險費負擔金額表
(看一下您哪一類薪資在哪一組)
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menu=1&menu_id=5&webdata_id=133
該網頁為保險分擔比例
(自負額及投保單位、政府補助比例)
一、投保單位
依全保法第14條規定
各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如下:
一、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 或所屬團體為
投保單位。但國防部所屬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由國防部指定。
二、第三類被保險人,以其所屬或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水利會或漁會為投保單位。
三、第四類被保險人:
(一) 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被保險人,以國防部指定之單位為投保單位。
(二) 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被保險人,以內政部指定之單位為投保單位。
四、第五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以其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區) 公所為投保單位。但
安置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被保險人,得以該機構為投保單位。
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規定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得徵得其共同生活之其他類被
保險人所屬投保單位同意後,以其為投保單位。但其保險費應依第二十六條規定分別
計算。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投保單位,應設置專責單位或置專人,辦理本保險有關事宜。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考試訓練機關接受訓練之第六類保險對象,應以該
訓練機構 (關) 為投保單位。
投保單位欠繳保險費二個月以上者,保險人得洽定其他投保單位為其保險對象辦理有
關本保險事宜。
全保法16條「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
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
→所謂投保單位就是您原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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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罰責部分
全保法第69條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六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
,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之罰鍰。
前項情形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不適用之。
投保單位未依第三十條規定,負擔所屬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自行
負擔者,投保單位除應退還該保險費予被保險人外,並按應負擔之保險費,處以二倍之
罰鍰。」
全保法第69-1條
「保險對象不依本法規定參加本保險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追
溯自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補辦投保,於罰鍰及保險費未繳清前,暫不予保險給付。」
→我認為那個人所說的可能是樓上這二條,不過第69-1應該非指雇主沒投保的狀況,應該
就依第69條由雇主繳納才是,詳細狀況請您去健保局在清楚詳述給他們聽。
這些是僅就你提供的事實部份,如果有其他未提供事實,請直接將全部前因後果與健康
保險局詢問,申訴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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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obbit1024 來自: 218.160.178.137 (11/01 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