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obbit1024:說實話 我還沒看內容咧 沒想到錯那麼多.. 11/04 01:09
※ 引述《knx (knx)》之銘言:
: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 關於本章之罪,以文書論.
: 修正條文: 電磁紀錄藉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
: 用意之證明者,不但以文書論,另以動產論.(第二百二十條)
: -------
: 刑法318條: (站務人員洩露資料)
: 第 318 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
: 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一般BBS站,尤其校園BBS站,
站務人員都不會是公務員。
: ------
: 刑法323條: (入侵他人帳號/系統)
: 刑法323條: 凡是利用電腦入侵或其他相關設備達到入侵他人電腦、竊取他人
: 資料檔案為準竊盜罪罰之. 最重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不是現行法,甚至不是歷史法條,
是323條在86年修正後,對條文的「介紹」。
但目前323條也修正過了,刪除了86年的修正,
另外獨立增訂電腦罪章。
: ------
: 刑法339條: (騙取不法物)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
: 刑法352條: (灌信箱/電子郵件炸彈)
: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
: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
: 刑法352條條文如下:「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
: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 /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 「/」號之後是這次修定後新增的部份,主要是為了防範電腦病毒
: 才修正的.
: 所謂電子郵件炸彈,是指故意向某人的電子郵件信箱寄發大量信件,
: 意圖使他的信箱容量過大,因而造成.
「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是86年10月新增訂,
但早已於92年6月刪除。
: -------
: 刑法修正案: (網路犯罪加重罰)
: 摘要:以不當方法利用電腦取得他人財產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法部要求檢方加強防範電腦犯罪
: -------
: 刑法修正案三讀 網路犯罪加重罰
: 摘要:以不當方法利用電腦取得他人財產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法部要求檢方加強防範電腦犯罪
: 三讀通過的重要條文如下:
: 1.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
: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之罰金.
: 2.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記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 3.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
: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4.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
: 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5.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以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
: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哪一年的刑法修正案?顯然不是目前的。似乎是86年的修正案。
: 精華區- 交通大學資訊科學系 BBS
附上目前的電腦罪章:
第 三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 358 條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
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
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
下罰金。
第 360 條 (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
下罰金。
第 361 條 (加重其刑)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
分之一。
第 362 條 (製作犯罪電腦程式罪)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
下罰金。
第 363 條 (告訴乃論)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16.181
※ 編輯: jzn 來自: 219.68.16.181 (11/03 00:00)
感謝分享,但有些已經是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