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Robbit1024:1.沒有 2.有請求權時起起算(因為那些損失還沒發生).. 11/04 21:10
→ Robbit1024:到時候提出的訴訟,該法官仍必須就這部分審查是否允準 11/04 21:12
抱歉,有關時效部分,197條規定是"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
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剛剛把孫森焱的書拿出來找了一下,49年台上第2652號判例是認為"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所
謂知有損害,即知悉受有何項損害而言,至對於損害額則無認識之必要,故以後損害額變
更而於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進行並無影響。"所以看起來應該還是從車禍那天起算二年吧...
※ 編輯: ISP 來自: 219.70.225.63 (11/04 21:48)
推 Robbit1024:這部分我以前打訴訟想過 當時我找過判決 94,台上,148 11/04 22:25
→ Robbit1024:他區分的比較細 所以我沒拿書上的出來講 不過讀書當時 11/04 22:26
→ Robbit1024:的確像你說的 是以行為終了時起算.. 11/04 22:27
推 Robbit1024:因為如果站在對方立場去想 損害如果超過兩年繼續怎請求 11/04 23:08
→ Robbit1024:我才會有如此想法 尤其是身體的傷害持續多久有點難判斷 11/04 23:09
推 ISP:將來的醫藥費用支出 應該可以用193條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來作請求 11/04 23:25
推 Robbit1024:金額用概算的嗎? 11/04 23:34
推 Robbit1024:嗯嗯 我也同意二年時間應該夠把損害額概算出來... 11/05 00:05
推 Robbit1024:謝啦^^總算對這部分了解更多 11/05 00:24
推 Robbit1024:你的說法應該比較正確... 11/05 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