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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工作上遇到一個案子,跟大家研究一下。 A與B發生車禍,導致B受傷,事發約為95年8月間,A的刑事的過失傷害已經判決有罪。 (過失比例尚未了解...我是要幫A答辯,因為A保了我們公司的第三人責任保險) 現在B以民事訴訟向A請求醫藥費用、往來醫院與上班地點之計程車費、受傷期間未能工作 之損失、年終獎金之損失(我覺得最扯就這個年終獎金,他居然請公司開證明給他因為少上 幾天班,所以年終獎金少發四千多元,據法官的說法應該會准這部分的請求...)。 開庭時,B向法官表示,現在請求的金額是現在的損失,日後還要再開刀一次(我猜是取出 鋼釘之類),且日後產生之計程車費、工作損失等相關費用,會再另外作一次請求,據我同 事的說法(我同事去開庭的...),法官口頭上也認為他日後可以再行起訴請求。 我的問題是,這樣一告再告,沒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嗎?(抱歉訴訟法沒學好...) 另外,如果可以另外起訴再行請求,民事上時效計算從何日起算? 謝謝大家 -- 有錯請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225.63
Robbit1024:1.沒有 2.有請求權時起起算(因為那些損失還沒發生).. 11/04 21:10
Robbit1024:到時候提出的訴訟,該法官仍必須就這部分審查是否允準 11/04 21:12
抱歉,有關時效部分,197條規定是"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 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剛剛把孫森焱的書拿出來找了一下,49年台上第2652號判例是認為"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所 謂知有損害,即知悉受有何項損害而言,至對於損害額則無認識之必要,故以後損害額變 更而於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進行並無影響。"所以看起來應該還是從車禍那天起算二年吧... ※ 編輯: ISP 來自: 219.70.225.63 (11/04 21:48)
Robbit1024:這部分我以前打訴訟想過 當時我找過判決 94,台上,148 11/04 22:25
Robbit1024:他區分的比較細 所以我沒拿書上的出來講 不過讀書當時 11/04 22:26
Robbit1024:的確像你說的 是以行為終了時起算.. 11/04 22:27
Robbit1024:因為如果站在對方立場去想 損害如果超過兩年繼續怎請求 11/04 23:08
Robbit1024:我才會有如此想法 尤其是身體的傷害持續多久有點難判斷 11/04 23:09
ISP:將來的醫藥費用支出 應該可以用193條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來作請求 11/04 23:25
Robbit1024:金額用概算的嗎? 11/04 23:34
Robbit1024:嗯嗯 我也同意二年時間應該夠把損害額概算出來... 11/05 00:05
Robbit1024:謝啦^^總算對這部分了解更多 11/05 00:24
Robbit1024:你的說法應該比較正確... 11/05 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