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pple1029a (凝星)》之銘言:
: 一個朋友的問題:
: 當事人的祖父有二子,一為當事人之父親,一為當事人之小叔,
: 當初二人已口頭協義輪流照顧當事人之祖父,
: 但事後其小叔遂疏於顧,最近更要將其祖父趕出家門,
: 想問說:當事人的父親可請求共同扶養嗎?
: 若已由當事人之父親先行扶養,事後可依民法第幾條請求共同分擔扶養費用?
一、當事人的父親即便先行扶養,也不得對其兄弟請求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一七號)
按民法第一一一七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是直系血親尊親屬之受扶養
權利,雖不受「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惟仍以「不能維持生活」為要件。另民法第一
百七十九條雖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惟同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復規定:「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不得請求返還。」
亦即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權利人,僅於不能維持生活時,得向扶養義務人請求扶養,
且該惟扶養費之請求,乃專屬於受扶養權利人,非他人可得代行。又雖同親等之扶養義
務人有數人,原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惟扶養義務人支付部分或全部扶養費,
均屬而履行道德上之義務,不得請求他扶養義務人返還。
結論:民事部份必須由當事人的祖父對其子提出請求扶養費用,法官會依扶養者需要,
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並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二、遺棄罪
成立要件之一,無自救力之人,目前既然當事人之父親在扶養,自然很難構成遺棄
罪;不過如果兄弟都不養把父親遺棄,那可能兩個都會觸犯本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18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