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uso (更上層樓)》之銘言:
: 事情是這樣的,
: 89年民事判決債務人A須賠償我60萬多,
: 去年(95)我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但查無A所得及財產,法院給我債權憑證,
: 今年(96)所得稅報繳後,10月我向國稅局再度查A所得及財產,
: 仍查無A所得及財產,我在想因為A有心不賠償,就算有工作所得,
: 可能也用盡方法(例如:薪水領現、開支票),讓我查無他的所得及財產。
: (但我又想到我曾經做過薪水領現的工作,報所得稅時還是有該收入紀錄。)
: 爬文知道債權憑證僅有2年時效,而民事賠償請求權最長15年,
: 請問,
: 我後續應該如何做,才能免於時效消滅的問題?
: 可能得長期跟A耗下去了...
: 錢的事小,是無法接受A的態度,不想讓他就這樣逍遙。
: 先向答覆的熱心人士感謝。
時效問題先回答
你本來起訴的案子 如果原本的時效規定是低於五年的話 判決後時效變成五年
後續只要有作強制執行的動作 就會時效中斷而重新起算
再來 查財產的部分 可以查下列四種
1.國稅局資料 這部分你作了....
2.郵局存款 請法院幫你查
3.勞健保資料 請法院幫你查 可以扣三分之一的薪水
4.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資料 現在股票都要集中保管 這是查名下股票
至於推文有人提到的銀行資料 現在銀行百百間 是要怎麼查我不知道...
看看國稅局所得資料裡面有沒有銀行的利息所得吧 有的話可以去執行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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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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