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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INOR (finor)》之銘言: : 想請問版友 : 我的案子可能太小了,之前po了兩篇都沒有下文 : 跟我訂貨的A小姐,用email方式請我訂購商品(約10萬台幣) : 但是等東西到了,他就避不見面 : 從旁人口中得知,一方面是銷路不好,一方面是7月份廠商改版(他是6月請我訂 : 購的,也就是舊版) : 所以我想他這筆款項是不會給我的,但是我實在不甘心這樣的損失 : 因為原本我就沒有銷售的通路,也不可能退回給廠商,也無法轉售 : 沒有收取定金是我的疏忽,我瞭解 : 就我知道,A小姐也用同樣的招數對付其他人,只是我不認識這些人,無法聯合起來 : 但是這樣一封email,能稱得上是合約嗎? : 這樣我可以告他嗎?該怎麼告? 幾年前衛生署與立法院有過一種爭議 記得好像是官員去參加WHO相關新聞 衛生署認為電子郵件就是正式邀請函,但有人不同意。 我的看法 在民法上雙方意見表示一致,就等於約定,也就是口頭約定就算合約的一 種;然而口頭約定難以舉證。 但電子郵件比口頭約定效力更大,我認為足以視為合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23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