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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annishadow (雅尼‧影)》之銘言: : 她今年剛畢業,是位社會新鮮人, : 不過在她上個月出差前,聽她說簽了一份合約, : 以至於......她在這之後的一年內不能離職!? 這樣的約款叫做「最短服務年限約款」(也有稱為『最低服務年限約款』者), 在日本、韓國的勞基法都是明文禁止。我國勞基法雖然法無明文,但解釋上從勞 基法第十五條所保障的勞工離職自由權,應可得出相同的結論。可惜無論是勞工 行政主管機關勞委會的行政解釋令或法院的判決,大抵都認為只要是勞雇雙方合 意簽訂者,本於契約自由原則,不能否認其效力。只有少數判決從憲法保障的工 作權等出發,判決限制勞工離職自由的約款無效,不過我還是要特別強調,判決 無效的案例,比例是很小的。所以保守的判斷還是必須以約款有效為前提來面對 處理。在承認「最短服務年限約款」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勞工要合法提前離職又 免除違約提前離職責任,必須援引勞基法第十四條的「被迫辭職」條款,主張本 於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勞工被迫辭職,才能免除違約責任。如勞工找不到這樣的 離職事由,但仍決定不能不提前離職時,則心理上必須有被雇主追訴之準備。不 過並非雇主要求多少金額的賠償,勞工都必須如數照給不可,法律上勞工可主張 一部履行的酌減(就是說勞工已依約服務了一段時間)或違約金過高的酌減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