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這一條的意思看不太懂,是指「施行後」經通緝者,不管是自動歸案或被逮捕,都
: : 不適用減刑,還是都適用?還是就沒有設限任何時間自動歸案都適用?區分施行前
: : 後的重點、意義為何?
以下討論之罪刑,都需符合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之規定,且沒有同條例第3條之情形
一、施行「後」被通緝:ꐊ 參考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以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28號
判決意旨
如果在96年7月16日後才經法院或地檢署通緝,
雖然經逮捕歸案
但是只要行為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含24日)
都可以適用96年罪犯減刑條例
此種案件,因為是在減刑條例施行後,如果法院尚未判決,
法院會主動在判決時為減刑之宣告
如果已經確定,則由檢察官聲請減刑
二、施行「前」被通緝:需區分為
1.96年7月16日前緝獲
(1)行為係在96年4月24日前
因為在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所以可以適用減刑條例。
(2)行為係在96年4月24日後
不適用減刑條例,所以沒有減刑與否之問題。
2.96年7月16日以後
(1)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
依照該條例第5條規定,得予以減刑。
(2)未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
依照該條例第5條反面解釋,不得予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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