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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earchfor (petty love)》之銘言: : 我剛進公司的時候,有簽了一份沒有明定期間的人事保證書,內容如下 : 我的疑問是:我已經離職了,保證書不能拿回來嗎? 人事保證書的當事人是「雇主」(債權人)及保證人(你的父母),該紙本書面 的物權(所有權)存於雇主處者這一份屬於雇主所有,另一份由保證人留存者則 屬保證人所有(假如有這一份的話,實務上保證人通常無復留存,有也只是影本 而已)。勞動契約消滅時依民法第756-7條第四款規定(人事保證契約之消滅): 「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四、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人事保證契 約關係亦當然隨之消滅,但人事保證契約關係固已消滅,該書面保證書的所有權 歸屬並不受影響,換言之,屬雇主所有的那一份保證書仍還是屬於雇主所有,除 非雇主願意銷毀或返還給保證人,否則受僱勞工或其保證人無權要求雇主返還。 這就好像我們租房子簽租約一樣,租期屆滿不再續租時雖然租賃契約關係消滅, 但房客仍無權要求房東要把租賃契約書還給房客一樣,是相同的道理。倒是勞工 的身份證影本、學歷證件影本,縱無特別約定,本於勞動契約消滅時,勞雇雙方 本於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從對方或為對方計算從第三人所受領之一切物品,應相互 返還之(瑞士債法第三三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參照)的返還義務法理,我個人認 為雇主應返還予勞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46.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