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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ybebe (殺人不扎眼)》之銘言: : 最近學校有舉辦一項網帽繪製比賽.. : 我私底下就有在畫網帽而且有在賣.. : 今天順路經過投票區一看 居然發現!! : 之前賣出去的網帽也在參賽中!! : 而且那個人把我簽名的地方用顏料蓋掉.. : 那是我畫的 我連錯誤的筆觸都認的出來 : 當下就拍下他蓋過簽名的照片.. : 回家對還沒賣出前拍的 果然是一模一樣 : 但是..我有一張照片很清晰是還沒簽名的.. : 有一張有點模糊是已經簽名的.. : 請問這種情況下.. : 他買我的帽子改掉我的簽名拿去參加比賽 : 我有證據證明那頂帽子是出自於我 : 但是有簽名的那張照片模糊 : 他有觸犯著作權嗎?? : 那我的證據 : 足夠證明那頂帽子是我畫的嗎?? 以下均為著作權法: 第 16 條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 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 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 編之姓名或名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 不在此限。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 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第 84 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 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第 85 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 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 9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他將你的著作原件塗去作者簽名拿去比賽,其省略著作人姓名損 害你的利益,且違反社會使用慣例,應屬違反著作權法16條,而有侵 害你的著作人格權。你可依著作權法84、85條的規定請求對方負民事 責任。此外93條更對違反16條科有刑事責任。 你的證據足不足隔著網路我看不出來,不過談到法律,相關人物 證當然越充足越好。假使證據完備,接下來要採取什麼法律行動就看 妳自己了。看是要只向比賽主辦單位反應、與對方連絡來主張你的權 利,甚至提起民刑事告訴都可以(不推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17.55
maybebe:恩!!謝謝你!!我了解了..原來他觸犯這麼多條.... 11/28 12:22
※ 編輯: jzn 來自: 219.68.17.55 (11/28 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