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aybebe:恩!!謝謝你!!我了解了..原來他觸犯這麼多條.... 11/28 12:22
※ 編輯: jzn 來自: 219.68.17.55 (11/28 12:26)
※ 引述《maybebe (殺人不扎眼)》之銘言:
: 最近學校有舉辦一項網帽繪製比賽..
: 我私底下就有在畫網帽而且有在賣..
: 今天順路經過投票區一看 居然發現!!
: 之前賣出去的網帽也在參賽中!!
: 而且那個人把我簽名的地方用顏料蓋掉..
: 那是我畫的 我連錯誤的筆觸都認的出來
: 當下就拍下他蓋過簽名的照片..
: 回家對還沒賣出前拍的 果然是一模一樣
: 但是..我有一張照片很清晰是還沒簽名的..
: 有一張有點模糊是已經簽名的..
: 請問這種情況下..
: 他買我的帽子改掉我的簽名拿去參加比賽
: 我有證據證明那頂帽子是出自於我
: 但是有簽名的那張照片模糊
: 他有觸犯著作權嗎??
: 那我的證據
: 足夠證明那頂帽子是我畫的嗎??
以下均為著作權法:
第 16 條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
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
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
編之姓名或名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
不在此限。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
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第 84 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
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第 85 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
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 9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他將你的著作原件塗去作者簽名拿去比賽,其省略著作人姓名損
害你的利益,且違反社會使用慣例,應屬違反著作權法16條,而有侵
害你的著作人格權。你可依著作權法84、85條的規定請求對方負民事
責任。此外93條更對違反16條科有刑事責任。
你的證據足不足隔著網路我看不出來,不過談到法律,相關人物
證當然越充足越好。假使證據完備,接下來要採取什麼法律行動就看
妳自己了。看是要只向比賽主辦單位反應、與對方連絡來主張你的權
利,甚至提起民刑事告訴都可以(不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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