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ow:推~~感謝您的回應 12/05 13:17
※ 引述《cow (母牛)》之銘言:
: 最近住的大樓在討論能不能在電梯口(公共空間)
: 放鞋或鞋櫃,因為我們的大樓比較小,所以滿多人
: 都想把部份的鞋放在門口(也就是電梯口啦),也很多
: 人都說看到附近其他大樓或公寓都是這樣做的。所以
: 想把鞋放在門口的人就說可以規定一些限制,如鞋可以
: 放幾雙,或鞋櫃的大小限制,或是直接統一大樓做一樣的
: 鞋櫃,美觀又不用吵。
: 但有人說消防法規就是規定不能在公共空間放私人
: 物品,這樣被檢查到就是要罰,所以就算我們大樓管委
: 會通過可以放東西也不行。
: 又有一個最近搬來的律師說,這法規是原則性規
: 範(當天他好像是這樣說),就像規定走路要靠右走,
: 但也沒有說一定得靠右才行,所以主張管委會規定就
: ok了,但因為他講話不算很強勢(不像普通的律師說話
: 這麼有信心且有力的感覺),所以好像很多人都不想理他
: 說的話。
: 所以我想請問一下,到底管委會有權力規定大樓的公共
: 空間怎麼使用嗎?還是真的規定得這麼死,一定得要淨空
: 電梯間而不能做一些限制式的使用嗎?
: ps. 如果公共空間真的不能放東西的話,那大樓的大廳不就
: 也不能放桌子盆栽了嗎?-_-
這樣簡單一點..
有問題在提出來吧...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6 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
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
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
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
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
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
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
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
,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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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面對無限期的蔓延等待,蠱惑心情的
是種輕輕的品味
轉個身既可以前進,也可以後退的驕傲,
與五呎的自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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