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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adam0806 (adam)》之銘言: : : 看右邊又沒有待轉格 : : 也沒有寫二段式代轉的標誌 : : 才左轉的 : : ---------------------------- : : 接著我回答: : : 那裡沒有標誌阿? : : 警察說: : : 地上有標誌 : : ---------------------------- : : 心想:真的假的,我怎完全沒看到有這樣的東西 : : 後來回去的路上又特別看一下 : : 的確沒有待轉格 : : 也沒二段式的招牌 : : 紅綠燈馬上接著上橋 : : 哪來的地上有標誌!!! 板上關於兩段式左轉的文章不少, 但似都只提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關於兩段式左轉的簡略介紹網頁(沒有法源依據!): http://www.motc.gov.tw/safe/tow.htm 目前我找到介紹的最清楚的網頁: http://tnews.cc/03/newscon1.asp?page=nnxt28225 該網頁表示: 「警方指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及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 無標誌或標線者,同向三車道以上道路,均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 且在未禁止左轉及未設置機車兩段式左轉之路口, 機車不得在繪設『禁行機車』標字之車道停等左轉。」 「劉隊長指出,機車未依兩段式左轉, 均是違反道路交通規則第48條2項『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均將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之罰鍰。」 不過所述法規目前已修正,所以目前的法源應該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簡稱「處罰條例」) 第48條 第1項 第2款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 百元以下罰鍰: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下簡稱「安全規則」) 第99條 第2項 第1、2款 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 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 ,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 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 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原PO的情形可能是內側車道地上畫有禁行機車, 被警方依處罰條例48條1項2款及安全規則99條2項1款加以處罰。 但我個人對這樣的處理覺得不盡合理: 原PO的行為雖然可能有違反安全規則99條1項1款, 安全規則本身是沒有規定處罰的,因此要依處罰條例處罰。 處罰條例48條1項2款,處罰的是不依標線、號誌指示轉彎ꄊ假使只在內側車道畫了「禁行機車」, 沒畫「機車應兩段式左轉」、「機車禁止左轉」, 這樣有該當處罰條例48條1項2款的規定嗎? 如果參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164、178條來看, 「禁行機車」禁制標線本身並沒有如同規則65條的「機慢車兩段左(右) 轉標誌」禁制標誌一樣有要求兩段式左轉的告示效果。 換言之,實務是很迂迴的先依安全規則賦予「禁行機車」擁有 要求兩段式左轉的法律效果, 再認定未於內側車道「禁行機車」兩段式待轉者屬不依標線轉彎。 則我覺得一般人實際上不會背熟所有交通法規, 面對內側車道「禁行機車」, 也不易想像其有要求兩段式待轉的法律效果。 尤其有的路口有「機慢車兩段左(右) 轉標誌」禁制標誌, 反而使人民誤以為無此標誌就不用待轉。 因而造成像原PO這樣的狀況。 還是說另外有我沒找到的處罰依據?還請板友賜教。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65條 機慢車兩段左(右)轉標誌「遵 20 」、「遵 20.1 」,用以告示 左(右)轉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機器腳踏車或慢車駕駛 人應遵照號誌指示,在號誌顯示允許直行時先行駛至右(左)前方路口 之左(右)轉待轉區等待左(右)轉,俟該方向號誌顯示允許直行後, 再行續駛,以兩段方式完成左(右)轉。本標誌設於實施機慢車兩段左 (右)轉路口附近顯明之處,並配合劃設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標線。 第178條 「禁行機車」標字,用以告示本車道禁止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 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通行。繪設於路段起點。路段過長時,得於路 段中加繪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17.55
jzn:建議版主將本系列文標題改為「機車兩段式左轉(待轉)罰單」 12/06 22:35
ivysky:ok! :) 12/07 21:32
※ 編輯: jzn 來自: 219.68.17.55 (12/07 23:19)
lguI:真詳細 :=3 12/08 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