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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orthcloud (感情於我如浮雲)》之銘言: : 請教一下,如果犯了刑事案件, : 被判有期徒刑三個月或得易科罰金一日一千元 : 或緩刑三年+40個小時勞動服務 : 有這三天方式可以選,是法院會幫你選一種 : 還是你要自己主動向法院聲明你要哪一種刑罰呢? : 該怎麼做?? 謝謝~~ 這問題怪怪的,緩刑就緩刑,應該不會宣告「"或"緩刑」。 判決主文中若宣告有緩刑,其他徒刑、拘役、罰金就暫緩執行。 我猜你想問的是這種情形? (引自台北地院96年度易緝字第188號判決主文) 「乙○○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有期徒刑捌月, 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 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九十 七年四月十五日止,按月於每月十五日,應給付新臺幣壹萬元予 甲○○,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有期徒刑 :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緩刑、緩刑負擔、緩刑指令 此時即依緩刑效力, 暫緩有期徒刑與易科罰金的執行。 換言之,你沒得選,就是緩刑及其負擔或指令。 (真要選的話,就是想辦法讓緩刑被撤銷。) 假使今天沒有緩刑,只有徒刑與易科罰金, 法院判決主文上可能是這樣寫,並訂折算標準: (以酒駕為例)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佰元折算壹日。」 易科罰金乃換刑處分, 受執行人雖在實際上受到罰金的執行, 但法律上仍視為徒刑或拘役的執行。 判決原則上只會給「如果要」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依刑訴457條,易科罰金應否准許, 由檢察官指揮之(可參照大法官解釋245號)。 因此裁量權在檢察官。 其就被告的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關係, 審查其執行自由刑時有無困難, 決定是否准許易科。 而被告也可以主動向檢察官聲請, 實務上書記官會發給易科須知: 【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須知】 http://www.tpc.moj.gov.tw/ct.asp?xItem=17842&ctNode=5298 一、台端所受本案有期徒刑或拘役 ,得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 定,聲請易科罰金。 二、台端如聲請易科罰金,請依傳票所載日期攜帶易科罰金之金額 及身份證,親自前來本署,向承辦人口頭聲請。 三、本署對於易科罰金之聲請,經核符規定者,即得准許,毋庸請 託關說。 四、附刑法第41條規定如下:(略) 五、請不要請託關說以免遭司法黃牛愚弄、欺騙。如有請託關說行 為嚴予查辦。 關於易科罰金,另可參考: http://www.lawformosa.com/kbase/index.php?id=109&bt=info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1/assist01-13.asp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74277&ctNode=11600&mp=001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6050&ctNode=793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17.55 ※ 編輯: jzn 來自: 219.68.17.55 (12/08 03:27)
Jasy:若可易科罰金(實際上是有期徒刑) 在良民證上是否會記載? 12/08 03:32
Jasy:當然也沒有受緩刑宣告 12/08 0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