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zn (除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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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刑事] 有關實務判決上的問題
時間Sat Dec 8 02:31:37 2007
※ 引述《northcloud (感情於我如浮雲)》之銘言:
: 請教一下,如果犯了刑事案件,
: 被判有期徒刑三個月或得易科罰金一日一千元
: 或緩刑三年+40個小時勞動服務
: 有這三天方式可以選,是法院會幫你選一種
: 還是你要自己主動向法院聲明你要哪一種刑罰呢?
: 該怎麼做?? 謝謝~~
這問題怪怪的,緩刑就緩刑,應該不會宣告「"或"緩刑」。
判決主文中若宣告有緩刑,其他徒刑、拘役、罰金就暫緩執行。
我猜你想問的是這種情形?
(引自台北地院96年度易緝字第188號判決主文)
「乙○○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
處有期徒刑捌月,
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
折算壹日,
緩刑肆年,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九十
七年四月十五日止,按月於每月十五日,應給付新臺幣壹萬元予
甲○○,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有期徒刑
●: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緩刑、緩刑負擔、緩刑指令
此時即依緩刑效力,
暫緩有期徒刑與易科罰金的執行。
換言之,
你沒得選,就是緩刑及其負擔或指令。
(真要選的話,就是想辦法讓緩刑被撤銷。)
假使今天沒有緩刑,只有徒刑與易科罰金,
法院判決主文上可能是這樣寫,並訂折算標準:
(以酒駕為例)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
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 佰元折算壹日。」
易科罰金乃換刑處分,
受執行人雖在實際上受到罰金的執行,
但法律上仍視為徒刑或拘役的執行。
判決原則上只會給「如果要」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依刑訴457條,易科罰金應否准許,
由檢察官指揮之(可參照大法官解釋245號)。
因此裁量權在檢察官。
其就被告的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關係,
審查其執行自由刑時有無困難,
決定是否准許易科。
而被告也可以主動向檢察官聲請,
實務上書記官會發給易科須知:
【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須知】
http://www.tpc.moj.gov.tw/ct.asp?xItem=17842&ctNode=5298
一、台端所受本案有期徒刑或拘役 ,得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
定,聲請易科罰金。
二、
台端如聲請易科罰金,請依傳票所載日期攜帶易科罰金之金額
及身份證,親自前來本署,向承辦人口頭聲請。
三、本署對於易科罰金之聲請,經核符規定者,即得准許,毋庸請
託關說。
四、附刑法第41條規定如下:(略)
五、請不要請託關說以免遭司法黃牛愚弄、欺騙。如有請託關說行
為嚴予查辦。
關於易科罰金,另可參考:
http://www.lawformosa.com/kbase/index.php?id=109&bt=info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1/assist01-13.asp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74277&ctNode=11600&mp=001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6050&ctNode=7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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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68.17.55
※ 編輯: jzn 來自: 219.68.17.55 (12/08 03:27)
推 Jasy:若可易科罰金(實際上是有期徒刑) 在良民證上是否會記載? 12/08 03:32
→ Jasy:當然也沒有受緩刑宣告 12/08 0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