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zn (除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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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刑事] 有關實務判決 易科罰金與緩刑
時間Sat Dec 8 04:25:00 2007
※ 引述《jzn (除舊)》之銘言:
: 推 Jasy:若可易科罰金(實際上是有期徒刑) 在良民證上是否會記載? 12/08 03:32
: → Jasy:當然也沒有受緩刑宣告 12/08 03:33
良民證係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製作,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6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
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易科罰金算不算本條不予記載之紀錄?
從字義上來說,本條第3款是有可能包含的。
而查立法院公報,本條草案在91年5月立法時三讀通過時,
其第4款立法理由有這麼一段話:
「查『免受刑之判決』係行為人所犯之罪,情節輕微,顯可憫恕
,認為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故為免除其刑之裁判。相較
於『
受拘役、專科罰金及易科罰金之宣告』等較輕度刑罰,亦
應比照
其犯罪資料不予紀錄之規定,爰明定第四款,俾符合本
條例之立法意旨。」
詭異的是草案並無「
受拘役、專科罰金及易科罰金之宣告」的規定。
我猜測應該是在本條例未制定前,
台灣省、各直轄市訂定的相關辦法裡有這麼一句。
(法源法律網掛掉了,之後再查查看)
則立法意旨明顯是要將易科罰金納入,
解釋上本條第3款即應屬立法者所謂「
其犯罪資料不予紀錄之規定」。
也就是說,立法者認為受罰金之宣告=受專科罰金及易科罰金之宣告。
是以良民證上應不予記載易科罰金之紀錄。
另可參考:
http://www.5447.com/onweb.jsp?webno=333333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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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17.55
※ 編輯: jzn 來自: 219.68.17.55 (12/08 04:37)
推 Jasy:感謝 12/08 04:54
推 ivysky:註~原討論串為:[刑事] 有關實務判決 易科罰金與緩刑 12/08 05:08
推 ivysky:延伸討論恕改標,以利查詢. 12/08 05:09
推 Jasy:標題改成有"易科罰金"和"良民證"二關鍵字會不會比較好? 12/08 05:09
推 ivysky:良民證 易科罰金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這樣可乎? 12/08 05:13
推 Jasy:建議板主 直接寫"良民證上應不予記載易科罰金之紀錄"較明瞭 12/08 05:14
→ Jasy:麻煩了 12/08 05:17
推 ivysky:良民證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不記載易科罰金 <--這樣好嗎? 12/08 05:19
→ Jasy:當然好 真是打擾了 板主真用心 ^^ 12/08 05:24
推 ivysky:熱心回答的板友們比較辛苦,感謝大家一起灌溉本板 ^^ 12/08 05:33
→ jzn:推板主超用心 12/08 10:22
推 cmmc:推 12/09 2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