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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zn (除舊)》之銘言: : 推 Jasy:若可易科罰金(實際上是有期徒刑) 在良民證上是否會記載? 12/08 03:32 : → Jasy:當然也沒有受緩刑宣告 12/08 03:33 良民證係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製作,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6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 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易科罰金算不算本條不予記載之紀錄? 從字義上來說,本條第3款是有可能包含的。 而查立法院公報,本條草案在91年5月立法時三讀通過時, 其第4款立法理由有這麼一段話: 「查『免受刑之判決』係行為人所犯之罪,情節輕微,顯可憫恕 ,認為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故為免除其刑之裁判。相較 於『受拘役、專科罰金及易科罰金之宣告』等較輕度刑罰,亦 應比照其犯罪資料不予紀錄之規定,爰明定第四款,俾符合本 條例之立法意旨。」 詭異的是草案並無「受拘役、專科罰金及易科罰金之宣告」的規定。 我猜測應該是在本條例未制定前, 台灣省、各直轄市訂定的相關辦法裡有這麼一句。 (法源法律網掛掉了,之後再查查看) 則立法意旨明顯是要將易科罰金納入, 解釋上本條第3款即應屬立法者所謂「其犯罪資料不予紀錄之規定」。 也就是說,立法者認為受罰金之宣告=受專科罰金及易科罰金之宣告。 是以良民證上應不予記載易科罰金之紀錄。 另可參考: http://www.5447.com/onweb.jsp?webno=333333331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17.55 ※ 編輯: jzn 來自: 219.68.17.55 (12/08 04:37)
Jasy:感謝 12/08 04:54
ivysky:註~原討論串為:[刑事] 有關實務判決 易科罰金與緩刑 12/08 05:08
ivysky:延伸討論恕改標,以利查詢. 12/08 05:09
Jasy:標題改成有"易科罰金"和"良民證"二關鍵字會不會比較好? 12/08 05:09
ivysky:良民證 易科罰金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這樣可乎? 12/08 05:13
Jasy:建議板主 直接寫"良民證上應不予記載易科罰金之紀錄"較明瞭 12/08 05:14
Jasy:麻煩了 12/08 05:17
ivysky:良民證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不記載易科罰金 <--這樣好嗎? 12/08 05:19
Jasy:當然好 真是打擾了 板主真用心 ^^ 12/08 05:24
ivysky:熱心回答的板友們比較辛苦,感謝大家一起灌溉本板 ^^ 12/08 05:33
jzn:推板主超用心 12/08 10:22
cmmc:推 12/09 2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