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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oki0731 (百無禁忌)》之銘言: : 請教一下法律知識--關於土地的買賣契約 : 在十六年前,某甲向某乙 買一塊農地(3000元/坪) : 在當時,錢付清了,地的產權也全部過戶給甲了 : 但是,在土地的買賣契約中,有一個特別的條款 : 「若以後政府進行土地重劃分割時,要把土地其中的五十坪,再「賣還」給某乙 : 而且價金為十六年前的價格(3000元/坪)」 : 到目前為止,政府仍未進行土地的分割或重劃, : 未來什麼時候要分割也是未知數 : 請問,至目前為止,某乙也未曾提起該事 : 契約到現在已經十六年了, : 若政府開始重劃土地了,某甲仍需依照這個合約,以低價賣給某乙嗎? : 也即是說,某甲可主張,時效已超過十五年,而不再賣還給某乙嗎? 第 380 條 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如約定之期限較長者,縮短為五年。 + (民法債編施行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總統 (88) 華總一義字第 8800085150號令修正公布全 文 36 條;並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 第 22 條 民法債編施行前,所定買回契約定有期限者,依其期限,但其殘餘期限,自施行日起算, 較民法第三百八十條所定期限為長者,應自施行日起,適用民法第三百八十條之規定, "如買回契約未定期限者,自施行日起,不得逾五年。" 我把我推文弄到內文來免得太亂: 我比較傾向是這還是不管這契約條款怎寫仍屬於買回性質,就應該受到民法規範,除非有 特別法例如破產法等的例外規定,否則如果這不確定狀態延續下去,影響買賣日後交易跟 不確定性(例如再出售都有違約問題),五年的期限怎計算,德國民法是規定是五年存續期 限自保留買回時開始起算。 我的想法是倘若訂約五年內停止條件成就,就以那天開始計算請求權消滅時效,如果超過 五年停止條件都沒成就就自然沒有請求權,當然樓上這些都這是個人意見,看法正確性有 待考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2.203.67
Iolaus:如果允許甲主張時效抗辯...恐怕違反一般常情。 12/10 12:14
Iolaus:另似宜考慮到「停止條件」的問題~ 12/10 12:14
Iolaus:或者應該說「請求權何時得行使?」 12/10 12:52
※ 編輯: Robbit1024 來自: 125.232.203.67 (12/10 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