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bbit1024 (體驗多樣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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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請問土地買賣契約附帶條款的年限
時間Mon Dec 10 12:05:25 2007
※ 引述《Poki0731 (百無禁忌)》之銘言:
: 請教一下法律知識--關於土地的買賣契約
: 在十六年前,某甲向某乙 買一塊農地(3000元/坪)
: 在當時,錢付清了,地的產權也全部過戶給甲了
: 但是,在土地的買賣契約中,有一個特別的條款
: 「若以後政府進行土地重劃分割時,要把土地其中的五十坪,再「賣還」給某乙
: 而且價金為十六年前的價格(3000元/坪)」
: 到目前為止,政府仍未進行土地的分割或重劃,
: 未來什麼時候要分割也是未知數
: 請問,至目前為止,某乙也未曾提起該事
: 契約到現在已經十六年了,
: 若政府開始重劃土地了,某甲仍需依照這個合約,以低價賣給某乙嗎?
: 也即是說,某甲可主張,時效已超過十五年,而不再賣還給某乙嗎?
第 380 條 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如約定之期限較長者,縮短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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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施行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總統 (88) 華總一義字第 8800085150號令修正公布全
文 36 條;並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
第 22 條
民法債編施行前,所定買回契約定有期限者,依其期限,但其殘餘期限,自施行日起算,
較民法第三百八十條所定期限為長者,應自施行日起,適用民法第三百八十條之規定,
"如買回契約未定期限者,自施行日起,不得逾五年。"
我把我推文弄到內文來免得太亂:
我比較傾向是這還是不管這契約條款怎寫仍屬於買回性質,就應該受到民法規範,除非有
特別法例如破產法等的例外規定,否則如果這不確定狀態延續下去,影響買賣日後交易跟
不確定性(例如再出售都有違約問題),五年的期限怎計算,德國民法是規定是五年存續期
限自保留買回時開始起算。
我的想法是倘若訂約五年內停止條件成就,就以那天開始計算請求權消滅時效,如果超過
五年停止條件都沒成就就自然沒有請求權,當然樓上這些都這是個人意見,看法正確性有
待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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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32.203.67
推 Iolaus:如果允許甲主張時效抗辯...恐怕違反一般常情。 12/10 12:14
→ Iolaus:另似宜考慮到「停止條件」的問題~ 12/10 12:14
推 Iolaus:或者應該說「請求權何時得行使?」 12/10 12:52
※ 編輯: Robbit1024 來自: 125.232.203.67 (12/10 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