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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看了那麼多大大討論的這篇...小弟把法條引述出來發表一下自己的建議...獻醜了...>< 1. 我想..國籍方面的問題~~很多大大舉了不少判決...看來對原po確實挺不利的~~這方面 小弟就不再多贅述了~~~ 2. 依行政程序法: 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 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第 119 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原po可以主張的大概就只有信賴利益可供選擇了~~~ 基本上信賴利益有三個要件: 1.信賴基礎:指必須有一公權力作為可信賴的基礎 2.信賴表現:有「客觀表現」與「具體表現」 3.信賴值得保護 原po的case最大的問題大概就是第三點了~~~也就是必須不能有119條的情況!! 當然...可能大部份的人都會認為你沒有就是了....但這必須法官認定你沒有~~ 這方面可能就是訴訟上跟證據上的問題...這不是小弟能幫的上忙的..@@" 當原po有辦法舉證自己沒有第119條的情況時~~這時不用還錢的機率就很高了~~ 這邊我是認為原po的情況有符合第117條第2款的適用~~ 就是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再附上R大所提供的判決: 行政法院判決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一○三號的最後一段: 「本件原處分,未兼顧原告財 產保護之權益,僅基於公益之考量而撤銷未依法行政之主管職務加給之行政處分,使 其效力,溯及既往,並責令原告分八期繳回八十五年度已支領之主管職務加給計八六 、七三五元,而未考量原告之信賴利益,有違行政法之信賴保護原則,不失為違法之 行政處分,一再復審決定,未予糾正,均有疏失。原告起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 由,爰將一再復審決定及原處分,併予撤銷,由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以昭折服。」 這個判決的case有提到信賴保護的問題~~ 3. 所以現在原po應該做的...就是先向學校內的申訴管道申訴~~~甚至向教育部提訴願~~ 如果通通被駁回的話~~~再依行政訴訟法第五條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 (我記得學校方面救濟的順序應該是這樣...有不對請糾正) 所以原po與其在此煩惱~~~倒不如救濟先...反正最壞的情況也是這樣...囧 4. 以上有關行政程序法的適用~~前提當然是要這筆獎學金有行政處份的性質... 小弟不太清楚這筆獎學金是從那裡來的??是教育部??還是學校自己發的?? 畢竟依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六款規定: 「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是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的... 當然~~~小弟認為這筆獎學金應該是給付行政沒錯啦~~~ 只是說如果不是的話...就得回歸民法有關不當得利的問題了==>民法179 另R大有提到民法182也是可以主張的條文~~ 不過這邊小弟是認為...如果原PO有辦法舉證民法182的適用~~ 理應信賴保護原則也是適用的...畢竟也是都得先舉證自己的不知情!! 而公法上的不當得利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是準用民法的不當得利~~ 以上講了那麼多..... 小弟這邊給的建議就是...大概只有信賴保護可以自保了吧!? 如果信賴保護被法官認定有119的情況的話...就再主張民法182吧... (可能成功的機會就不是很高了吧....@@") 不管如何...不要乾著急~~快點行動去為自己的利益救濟先...過了法定救濟期間就乖乖認 賠吧....><" PS:小弟甚少查看實務上的判決見解... 如有實務上的見解是不同的..請其他大大補充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4.160
yororinpns:早上我有寫信跟原PO說建議他也可以走信賴保護 但是 12/12 22:26
yororinpns:這好像需要更專業的法律人員才能幫助的了原PO了吧 12/12 22:26
jtpvl:我是看其他大大都專於國籍在討論才詳細講一下信賴保護的^^" 12/12 22:36
jtpvl:我想..這CASE打到法院的機會很高..一些訴訟上的技巧與舉證問 12/12 22:38
jtpvl:題恐怕就不是我們能幫的上忙的了...>< 12/12 22:39
kai761:1.信賴保護在信賴表現這關就過不了。 2.89判1103是命另為 12/12 23:29
kai761:適法處分,解釋成不必還是不對的。 3.討論救濟途徑,要看發 12/12 23:30
kai761:給是否以處分為之? 要針對拒絕發給提救濟,還是要對索討款項 12/12 23:31
kai761:部分救濟?若對索討部分,公立學校也無法以處分為之,而是要以 12/12 23:32
kai761:給付訴訟 4.主張民法182沒用 請參考最高行政96判1609 12/12 23:34
感謝K大提出糾正囉~~ 不過這邊還是有幾個地方麻煩K大解釋清楚一點.... 1. 為什麼信賴表現這關過不了呢??原PO已經從大三領到大四了...?? 2. 關係公法上不當得利不得以行政處份要求返還這是沒錯的...(雖然有少數說可以) 89判1103號小弟沒把全文看仔細...沒注意到當事人是以行政處分追討...SORRY...@@" 已修正~~ 3. 不過目前依這個情況來看~~ 學校方面必須也得先撤銷之前核準發放獎學金的處份~~(當然~~前提這必須是行政處份) 這樣才有公法上的不當得利的情形~~~ 那原PO應該可以在這裡主張信賴保護原則...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阻止學校撤銷才對!? 所以這邊提救濟當然是提拒絕給付... 因為追討不能用行政處分為之~~~自然也沒辦法提訴願~~~ 4. 關於民法182的問題...我之前也是有想到金錢的可替代性高...與普遍使用性... 所以不好判斷有沒有花完的問題... 不過對原PO來說是否可不可用...我是覺得如果真的打了官司就提提看咩... 原PO基本上是沒什麼財產可言的.... 對於學校多發放的這筆獎學金~~~原PO是拿來當生活費用的~~ 也因為信賴這利益~~所以就沒跟家裡要過生活費了... 原PO現在都說身上沒錢了...個人認為應該可供法官判斷才對!! 當然...法官若認定沒有適用...當然就沒有適用了... 只是...當小弟的立場是在幫原PO想辦法時...能用的法條當然就是都提提看囉~~~ 5. 雖然小弟實務方面的資訊沒有K大來的多... 但個人是覺得...這CASE將來到了法院那...能自保的條文能提的越多就越好囉~~ 畢竟每個人的情況與每位法官的見解都不盡相同.... 反正...最壞的情況還不就是這樣!! 如果說只是因為咱們私底下在討論可能不適用...可能沒勝算...就害原PO沒去救濟的話.. 我是覺得這樣也不好啦.....><" ※ 編輯: jtpvl 來自: 59.112.4.160 (12/13 00:48)
Robbit1024:的確 182通說採差額說..不過這些主張只是原PO能主張的 12/13 00:25
Robbit1024:吵一吵也許作業人員還會幫你往上報 不然就直接去找錢嚕 12/13 00:26
6. 再補充一下... K大提的判決其實跟原PO這個CASE不太相同唷~~ 這是96判1609號有關信賴保護被擋掉的原因: 「被上訴人撤銷上訴人溢領 補償費之原處分,上訴人並未聲明不服,該處分效力仍存在 ,上訴人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應成立不當得利之法律關 係,已詳如前述。自無使上訴人產生信賴關係,上訴人亦未 舉證其有任何因信賴關係而受損害,亦即上訴人並無信賴表 現,是以上訴人主張信賴保護原則,亦嫌無據而無足取。」 被上訴人其實在有先撤銷上訴人溢領的原處份~~~只是上訴人對撤銷原處份的處份沒有 聲明不服...所以原處份被撤銷~~ 上訴人是在被上訴人提"返還之訴"才提信賴保護的... 因為原處份已經被撤銷了~~~所以信賴保護才被擋掉!! 如果上訴人在被上訴人撤銷前處份時就提的話~~情況可能就不一樣了~~ 重點也是...上訴人舉證不出來... 另這個判決的CASE是這樣的... 被上訴人有三次的評估金額~~ 第一次最低 第二次最高(上訴人就是依此請領) 第三次比第二次低..比第一次高...(所以跟第二次有差價..才要求返還多餘的部份) 法官另有認為..就算第三次比第二次低...但也是比第一次高~~所以沒有信賴保護的適用! (當然...這句話以什麼理論講出來的...不解...囧) 詳情還是請有興趣的大大自行查看判決書好了~~~ 所以...這也是小弟上述說的... 其實每個CASE的情況都不同~~~ 如果以這個CASE套用原PO的情形..就果斷說不適用信賴保護..小弟是覺得有點牽強就是了 除非不適用於法有據... 不然其實都是認定事實上的問題~~~這種涵攝的過程究竟適不適用.... 不是我們現在就能評斷出來的... 當然還是希望原PO能主張的就盡量提出來囉~~~ ※ 編輯: jtpvl 來自: 59.112.4.160 (12/13 01:39)
kai761:在行政機關請求返還(此部為觀念通知)+撤銷前發給補償(此部 12/13 09:28
kai761:為處分),若對處分提起撤銷訴訟,主張信賴保護結果是否不同 12/13 09:31
kai761:可以看一下96判1609 六本院查 第8-22行,也處理了信賴保護部 12/13 09:32
kai761:分。還有倒數幾行處理信賴表現等等。不只是僅以當事人就前 12/13 09:48
kai761:(上一行更正,刪最後一字"前") 撤銷前發給補償函未提撤銷 12/13 09:51
kai761:,就直接駁回。所以,即使在撤銷訴訟,結果應該差不多 12/13 09:52
kai761:記得相關案件裡也有人民提訴願撤銷訴訟的,找到再補充 12/13 0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