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yororinpns:早上我有寫信跟原PO說建議他也可以走信賴保護 但是 12/12 22:26
→ yororinpns:這好像需要更專業的法律人員才能幫助的了原PO了吧 12/12 22:26
→ jtpvl:我是看其他大大都專於國籍在討論才詳細講一下信賴保護的^^" 12/12 22:36
→ jtpvl:我想..這CASE打到法院的機會很高..一些訴訟上的技巧與舉證問 12/12 22:38
→ jtpvl:題恐怕就不是我們能幫的上忙的了...>< 12/12 22:39
推 kai761:1.信賴保護在信賴表現這關就過不了。 2.89判1103是命另為 12/12 23:29
→ kai761:適法處分,解釋成不必還是不對的。 3.討論救濟途徑,要看發 12/12 23:30
→ kai761:給是否以處分為之? 要針對拒絕發給提救濟,還是要對索討款項 12/12 23:31
→ kai761:部分救濟?若對索討部分,公立學校也無法以處分為之,而是要以 12/12 23:32
→ kai761:給付訴訟 4.主張民法182沒用 請參考最高行政96判1609 12/12 23:34
感謝K大提出糾正囉~~
不過這邊還是有幾個地方麻煩K大解釋清楚一點....
1.
為什麼信賴表現這關過不了呢??原PO已經從大三領到大四了...??
2.
關係公法上不當得利不得以行政處份要求返還這是沒錯的...(雖然有少數說可以)
89判1103號小弟沒把全文看仔細...沒注意到當事人是以行政處分追討...SORRY...@@"
已修正~~
3.
不過目前依這個情況來看~~
學校方面必須也得先撤銷之前核準發放獎學金的處份~~(當然~~前提這必須是行政處份)
這樣才有公法上的不當得利的情形~~~
那原PO應該可以在這裡主張信賴保護原則...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阻止學校撤銷才對!?
所以這邊提救濟當然是提拒絕給付...
因為追討不能用行政處分為之~~~自然也沒辦法提訴願~~~
4.
關於民法182的問題...我之前也是有想到金錢的可替代性高...與普遍使用性...
所以不好判斷有沒有花完的問題...
不過對原PO來說是否可不可用...我是覺得如果真的打了官司就提提看咩...
原PO基本上是沒什麼財產可言的....
對於學校多發放的這筆獎學金~~~原PO是拿來當生活費用的~~
也因為信賴這利益~~所以就沒跟家裡要過生活費了...
原PO現在都說身上沒錢了...個人認為應該可供法官判斷才對!!
當然...法官若認定沒有適用...當然就沒有適用了...
只是...當小弟的立場是在幫原PO想辦法時...能用的法條當然就是都提提看囉~~~
5.
雖然小弟實務方面的資訊沒有K大來的多...
但個人是覺得...這CASE將來到了法院那...能自保的條文能提的越多就越好囉~~
畢竟每個人的情況與每位法官的見解都不盡相同....
反正...最壞的情況還不就是這樣!!
如果說只是因為咱們私底下在討論可能不適用...可能沒勝算...就害原PO沒去救濟的話..
我是覺得這樣也不好啦.....><"
※ 編輯: jtpvl 來自: 59.112.4.160 (12/13 00:48)
推 Robbit1024:的確 182通說採差額說..不過這些主張只是原PO能主張的 12/13 00:25
→ Robbit1024:吵一吵也許作業人員還會幫你往上報 不然就直接去找錢嚕 12/13 00:26
6.
再補充一下...
K大提的判決其實跟原PO這個CASE不太相同唷~~
這是96判1609號有關信賴保護被擋掉的原因:
「被上訴人撤銷上訴人溢領
補償費之原處分,上訴人並未聲明不服,該處分效力仍存在
,上訴人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應成立不當得利之法律關
係,已詳如前述。自無使上訴人產生信賴關係,上訴人亦未
舉證其有任何因信賴關係而受損害,亦即上訴人並無信賴表
現,是以上訴人主張信賴保護原則,亦嫌無據而無足取。」
被上訴人其實在有先撤銷上訴人溢領的原處份~~~只是上訴人對撤銷原處份的處份沒有
聲明不服...所以原處份被撤銷~~
上訴人是在被上訴人提"返還之訴"才提信賴保護的...
因為原處份已經被撤銷了~~~所以信賴保護才被擋掉!!
如果上訴人在被上訴人撤銷前處份時就提的話~~情況可能就不一樣了~~
重點也是...上訴人舉證不出來...
另這個判決的CASE是這樣的...
被上訴人有三次的評估金額~~
第一次最低
第二次最高(上訴人就是依此請領)
第三次比第二次低..比第一次高...(所以跟第二次有差價..才要求返還多餘的部份)
法官另有認為..就算第三次比第二次低...但也是比第一次高~~所以沒有信賴保護的適用!
(當然...這句話以什麼理論講出來的...不解...囧)
詳情還是請有興趣的大大自行查看判決書好了~~~
所以...這也是小弟上述說的...
其實每個CASE的情況都不同~~~
如果以這個CASE套用原PO的情形..就果斷說不適用信賴保護..小弟是覺得有點牽強就是了
除非不適用於法有據...
不然其實都是認定事實上的問題~~~這種涵攝的過程究竟適不適用....
不是我們現在就能評斷出來的...
當然還是希望原PO能主張的就盡量提出來囉~~~
※ 編輯: jtpvl 來自: 59.112.4.160 (12/13 01:39)
推 kai761:在行政機關請求返還(此部為觀念通知)+撤銷前發給補償(此部 12/13 09:28
→ kai761:為處分),若對處分提起撤銷訴訟,主張信賴保護結果是否不同 12/13 09:31
→ kai761:可以看一下96判1609 六本院查 第8-22行,也處理了信賴保護部 12/13 09:32
推 kai761:分。還有倒數幾行處理信賴表現等等。不只是僅以當事人就前 12/13 09:48
→ kai761:(上一行更正,刪最後一字"前") 撤銷前發給補償函未提撤銷 12/13 09:51
→ kai761:,就直接駁回。所以,即使在撤銷訴訟,結果應該差不多 12/13 09:52
→ kai761:記得相關案件裡也有人民提訴願撤銷訴訟的,找到再補充 12/13 0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