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Robbit1024:你的想法對的話 民法767就不用訂了... 12/14 08:50
推 Iolaus:遊民與租賃關係似有不同,且您所謂「合法占有」似有誤會。 12/14 09:34
→ Iolaus:應該說「合法占有...告知...警察...」這段,似有誤會。 12/14 09:36
→ HAHAOGC:民法767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ꐠ 12/14 09:38
→ HAHAOGC: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12/14 09:39
→ HAHAOGC:租賃期間房客因租賃關係所以對房子有合法的使用權 12/14 09:39
→ HAHAOGC:所以有合法的居住自由權產生(所以租屋期間進屋需房客同意) 12/14 09:42
→ HAHAOGC:而請鄰長與警察來驅趕 這算是民法767對於妨害得請求除去之 12/14 09:44
推 Robbit1024:嗯 那法院就可以關掉了.. 12/14 09:56
→ Robbit1024:你的論點的確創新 還沒看過有實務界跟學界使用.. 12/14 09:56
→ HAHAOGC:想請教樓上的大大..那小弟的這觀念是否有誤 12/14 10:05
推 Robbit1024:當然錯誤阿 767必須透過法院主張 不是靠鄰長定奪.. 12/14 10:06
→ Robbit1024:況且民法943佔有人於佔有物上推定有權利,你要推翻也是 12/14 10:07
→ HAHAOGC:會同警員及鄰長進去 應該只是767條請求除去之的行使呀 12/14 10:08
→ Robbit1024:得透過法院不是透過警察跟鄰長,他們並無此認定職權씠 12/14 10:08
→ Robbit1024:你想太多 那是個請求權 我想你先去把請求權看完再說.. 12/14 10:09
→ HAHAOGC:只是說他沒有透過法院主張 沒拿到執行公權力的證明 12/14 10:09
→ HAHAOGC:謝謝大大 指教<(_ _)> 12/14 10:11
推 Robbit1024:如果警察跟鄰長真的跑進去 也可能觸法喔(並無正當權源) 12/14 10:13
→ Robbit1024:不會..> < 12/14 10:14
→ Robbit1024:租房子1.善選房客2.擔心就能公證就公證(+強制執行條款) 12/14 10:15
→ Robbit1024:只是就會有稅及公證費用產生,可是可不用訴訟直接聲請 12/14 10:21
→ Robbit1024:強制執行,時間上可以省超過三個月以上跟訴訟費用... 12/14 10:23
→ HAHAOGC:這判決主要點行使767條時沒有透過法院主張 所產生的問題 12/14 10:24
推 Robbit1024:嗯嗯 對..好了 我要繼續拼書 今天就看這篇就好 拜^^ 12/14 10:27
→ HAHAOGC:掰 12/14 10:30
→ HAHAOGC:謝謝 12/14 10:30
推 Robbit1024:補充一點免得你對遊民也有疑惑.. 12/14 10:39
→ Robbit1024:遊民佔用要分別他是否符合民法940 符合一樣有943推定.. 12/14 10:39
→ Robbit1024:那就仍必須透過訴訟提出反證主張.. 12/14 10:40
→ HAHAOGC:民法940: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12/14 10:48
推 Robbit1024:刑法部分竊佔一樣可以告,不過仍然需要經過法院審理... 12/14 10:51
→ Robbit1024:總之,除非你是所有人且為占有人可以即時排除外(960) 12/14 10:52
→ Robbit1024:都須經過法院。 12/14 10:54
→ Robbit1024:其他的靠別人說明了 我得去圖書館了= =" 12/14 10:56
→ HAHAOGC:但動公有土地(EX:火車站 地下道)所有人且為占有人是政府 12/14 10:59
→ HAHAOGC: 對 12/14 11:00
→ HAHAOGC:而照你說法 警察要驅敢遊民 還需經過法院審理... 12/14 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