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不知道這樣合不合板規,不妥的話就刪了吧。
作者: jzn (除舊)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情報]立院三讀 限定繼承無限期回溯
時間: Sat Dec 15 02:59:41 2007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以下摘自:
http://0rz.tw/e43q1
日期 2007/12/14
標題 民法繼承編修法三讀通過!
內容
2007年12月14日 民法繼承編三讀通過快報
今日民法繼承編本篇及施行法經院會三讀通過,修正重點如下:
一、於第1148條概括繼承原則當中,增加繼承人對保證契約
債務負限定責任的規定,當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使產
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繼承人負限定責任的
規定。
二、於第1153條有關繼承人對債務之連帶責任,新增第二項
當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對於被
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三、第1156條修改辦理限定繼承之時間,由現行的「繼承開
始時」起算,改為繼承人「知悉得為繼承之時」,同時
方式上也有所改變,未來辦理限定繼承者應於知悉時三
個月內呈報法院,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
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必要時法院得應繼承人之聲請延展。
四、第1174條辦理拋棄繼承的時間,由現行的「二個月內」
改為「三個月內」。
五、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新增第一條之一,讓在新法修正通過
前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繼承人,以所得
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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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17.55
推 Rechtmann:新六法又要換了... XXX... = = 12/15 03:00
※ 編輯: jzn 來自: 219.68.17.55 (12/15 03:04)
推 Photobiotic:真他X...今年年中才換一次,現在又來~(#‵′)凸 12/15 04:42
推 ivysky:限定繼承無限期回溯..感覺易誤導一般民眾,恕改標. 12/15 13:53
推 ivysky:五、怎麼越看越疑惑? 12/15 19:10
推 ivysky:請問:五、即是指"例外溯及既往"的情形嗎? 12/15 19:34
推 Robbit1024:本來是回溯三年 這次修法好像又改了 改成很長 最好去看 12/15 23:58
→ Robbit1024:法條會比較清楚 12/15 23:59
推 ivysky:謝謝Robbit1024. 12/18 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