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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知道這樣合不合板規,不妥的話就刪了吧。 作者: jzn (除舊)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情報]立院三讀 限定繼承無限期回溯 時間: Sat Dec 15 02:59:41 2007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以下摘自:http://0rz.tw/e43q1 日期 2007/12/14 標題 民法繼承編修法三讀通過! 內容 2007年12月14日 民法繼承編三讀通過快報 今日民法繼承編本篇及施行法經院會三讀通過,修正重點如下: 一、於第1148條概括繼承原則當中,增加繼承人對保證契約 債務負限定責任的規定,當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使產 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繼承人負限定責任的 規定。 二、於第1153條有關繼承人對債務之連帶責任,新增第二項 當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對於被 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三、第1156條修改辦理限定繼承之時間,由現行的「繼承開 始時」起算,改為繼承人「知悉得為繼承之時」,同時 方式上也有所改變,未來辦理限定繼承者應於知悉時三 個月內呈報法院,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 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必要時法院得應繼承人之聲請延展。 四、第1174條辦理拋棄繼承的時間,由現行的「二個月內」 改為「三個月內」。 五、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新增第一條之一,讓在新法修正通過 前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繼承人,以所得 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17.55
Rechtmann:新六法又要換了... XXX... = = 12/15 03:00
※ 編輯: jzn 來自: 219.68.17.55 (12/15 03:04)
Photobiotic:真他X...今年年中才換一次,現在又來~(#‵′)凸 12/15 04:42
ivysky:限定繼承無限期回溯..感覺易誤導一般民眾,恕改標. 12/15 13:53
ivysky:五、怎麼越看越疑惑? 12/15 19:10
ivysky:請問:五、即是指"例外溯及既往"的情形嗎? 12/15 19:34
Robbit1024:本來是回溯三年 這次修法好像又改了 改成很長 最好去看 12/15 23:58
Robbit1024:法條會比較清楚 12/15 23:59
ivysky:謝謝Robbit1024. 12/18 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