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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bbot (北極熊)》之銘言: : 想請大家幫忙一下 謝謝 : 我母親今年一月底去世了 : 留下了五、六十萬的債務及57元的銀行存款 : 因為家裡某些因素 不得已選擇辦理限定繼承 : 裁定書上要求公告八個月 十一月底 期間屆滿 : 要做遺產分配時 卻出現一些問題 : 1.當初呈報法院時,我已經知道甲、乙兩間銀行的債務 : 也一併呈報給法院了 但在期滿後 我通知甲銀行 要進行遺產的分配 : 甲銀行卻說他要將債權呈報給法院 : 申報債權不是向繼承人為之嗎? : 我現在應該如何處理? : 2.乙銀行在我母親過世前 已取得支付命令的確定判決 : 我要求他們出示確定判決證明書 卻遲遲沒有回應 : 我該如何向他們做清償的動作? : 3.丙電信公司在申報期間結束前告知母親欠款情形 : 卻一直跟我強調說 繼承人應按比例清償債務 : 之後就再也沒有消息 : 我需要做什麼動作嗎? : 我不知道這些分配遺產的動作要在什麼時間內完成 : 而且跟銀行聯絡總是有去無回 : 我現在應該怎麼做 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 拜託大家幫幫我吧 謝謝 這樣看你應該有登報過了吧... 1.報明債權通常要跟繼承人為之,如果向法院為之,通常法院也會跟請你去跟繼承人報 明(這我同學在銀行做過,不過不知道有沒有其他法院有不同處理方式),這部分因為 你提到"當初呈報法院時,我已經知道甲、乙兩間銀行的債務",我是不知道你是不知 道金額還是?如果想確定,以下是建議: 你可以聲請閱卷去法院查,把有跟法院報明的債權人資料印出來後,再將你這邊知道 的債權,統一製作一份分配表,然後將分配表送給所有債權人,並註明在_____日內跟 繼承人通知,有無意見及提供匯款帳戶等資料(公司的話最好一定要是公司帳戶影本), 弄好你在分配就好。 (根據民法1159條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 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2.如果你去閱卷後,只看到有甲銀行,因為你已經提過你已知有乙銀行的債務,你就寄 證信函請他們提供資料,丙電信公司的話,看看有沒有帳單或是請他們提供嚕。(僅為 了避免糾紛,通常實務上應該是該些債權人比較怕你否認沒收到債務通知,都用雙掛 號通知,要是我狠這些打來的我否認他們有報明債權,他們就只能就賸餘的財產行使 權利嚕) 不足之處,請幫忙補充,這部分比較牽涉到實務運作,我以前遇過都是拋棄繼承居多^^。 -- ※ 編輯: Robbit1024 來自: 218.160.181.96 (12/15 2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