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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權法 第 65 條 :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 :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 : 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 : 的。 : 二、著作之性質。 :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 -- : 推 hotwingking: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判斷標準需全部符合 12/19 08:01 ^^^^^^^^^^^^^^^^^^^^^^^^^^^^^^^^^^^^ : → hotwingking:四款缺少一款 則不成立合理使用 12/19 08:02 ^^^^^^^^^^^^^^^^^^^^^^^^^^^^^ 這恐怕很不符通說見解。 以下摘自 謝銘洋,《成大MP3事件相關著作權法問題探討》,月旦 法學雜誌73期,2001年6月,81頁。 「在判斷合理範圍時,並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重製整個著 作,就一定超出合理範圍,或者反之,認為只要不重製整個著 作,就-定屬於合理範圍內。基本上仍然要視著作之性質而定 ,不能一概而論。例如一首詩、一個圖表,或是一篇文章,如 果是為私人使用之目的而重製其整個著作,原則上應該可以被 容許,甚至於一首音樂或一部影片,如果是為私人欣賞之目的 而從收音機或電視上加以錄立曰或錄影,原則上.亦應容許被 整首或整部重製,否則不僅無法達到私人使用之目的,而且也 不符合一般社會上之使用習慣。然而如果是拷貝一整本書,或 者是其中之大部分,通常會被認為已經超出合理使用之範圍。 事實上,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各種事項於判斷時並非 絕對,亦非個別獨立分開來觀察,而是應該綜合考量之,而且 於判斷時這些事項彼此間亦會互相影響,例如在利用之質量相 同之情形下,究竟其利用之目的是營利性或非營利性,就會影 響判斷之結果」 另可參考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2年上易字第93號裁判 (這是難得一見細心涵攝法條的好判決,值得一讀!) 「著作權法第65條就著作之合理使用,所列出利用之目 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 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為判斷 標準,並審酌主客觀一切情狀以資認定。 就利用目的及性質而言,雖被告利用告訴人著作係以短 期補習營利之目的,但非完全排除營利目的之合理使用空間 ,被告利用行為具有商業目的僅係應考量標準之一而已,本 院仍應基於案件事實而為全面綜合判斷。 次就著作之性質而言,由於著作權法保障之著作種類繁 多,只要著作具有原創性而為表達方式,即獲得著作權法之 保護,然各種著作所欲表達之目的與概念均不相同,其內容 所呈現著作性質自有其差異性。換言之,原創性越高之著作 ,較接近著作權法所欲保障之核心,越應受到保護;如著作 之資訊性或重組性多者,合理使用之空間就越大。 本院勘驗告訴人之著作教材,顯屬於資訊性之事實性著 作資料,原創性及想像力非高,其內容通常與特定公益有關 ,如果能使特定大眾對此類著作有更多接觸的機會,亦當有 助於知識訊息之傳播累積。至於利用之質量及所占比例方面 ,被告王捷平與另一講師潘其言之授課情形並未照念全文, 縱有朗讀英語對話或廣播用語,亦隨後即就該段內容為與學 員問答式教學及解說,確如同一般老師上課,以教材為基礎 ,再以個人教學方式加以朗讀並解說,公開口述所利用教材 之質量比例非高。 就潛在市場及現在價值之影響而言,若著作權人本可期 待之經濟利益,因他人未經授權之利用而致其著作權利受到 不當損害,恐將減低著作人創作之意願。查本案教材數量有 限,且補習班繼續上課之學員亦非多,對告訴人教材可能營 收之實際損失微乎其微,縱然告訴人與被告補習班有競爭關 係,但補習班招生固有因教材優劣而抉擇,但因選擇師資、 上課環境、設備而報名者,更非少數。從而被告雖利用向告 訴人所購得之固定數量之教材函授、講述,其對告訴人潛在 市場及現在價值之影響甚微。 本件綜合上述標準,再斟酌雙方合夥、拆夥乃至雙方關 係間之利益平衡,被告為補習班原上課學員權益,而繼續以 所合法取得之教材做為授課資料,認被告二人利用上開已購 買剩餘教科書於課堂上公開口述,應屬合理使用之範圍。 本件判決裡,被告不符合65條2項1款, 但法院綜合四項標準判斷後,仍然屬於合理使用 事實上,法條本身的文義就看的出來, 要構成合理使用,這四項標準絕非缺一不可。 而從立法背景的援引美國著作權法來看, 也得不出違反其中一項標準就非合理使用。 你這樣的解釋非常令人驚愕。 -- 你丟兩行文,我花半天寫這篇,有沒有覺得很划算啊?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17.55 ※ 編輯: jzn 來自: 219.68.17.55 (12/19 15:16)
baolidab:超划算~~~ 12/19 16:02
Robbit1024:其實我也想自己研究著作權法 雖然考試沒要考這個.. 12/19 16:17
Robbit1024:不過看著作權法的法令跟行政解釋就感覺好像常常越看越 12/19 16:18
Robbit1024:霧颯颯... 12/19 16:19
hotwingking:我想說的 應該是四款都要一併檢視 因為你原文只1,4款 12/19 16:24
hotwingking:以黃色highlight 我的說法比較趨近Foot note吧... 12/19 16:25
hotwingking:有關Fair use的判決 美國有位學者就批評法官心證太大 12/19 16:26
hotwingking:有符合二項 二項不符者 有符合一項 而二項不符者 12/19 16:31
hotwingking:判決的結果統計起來 跟隨機分布沒兩樣 12/19 16:31
hotwingking:抱歉 真的是語誤 因為此四款並不能稱作標準 而叫原則 12/19 16:35
hotwingking:R大會覺得霧颯颯 正好是目前研究最多的地方 12/19 16:37
hotwingking:合理使用44-65 著作人輸入權87,87-1 耗盡原則 12/19 16:38
hotwingking:第一次銷售理論(著作權跟專利商標的處理態度都不一樣) 12/19 16:39
newapply: 大推 這就是我想說的 太厲害了 清楚清楚^^ 12/19 21:58
ivysky:jzn板友辛苦了. 12/20 1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