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gechristin (我想去埃及)》之銘言:
: 我不是高手,我在give版也有稍為回應過了,不過針對你的問題再回應一下:
: 1)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 "明知"系侵害著作……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贈送者並未得知其收到的光碟是拷貝,所以不適用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
: 但收到後應該銷毀不得使用,再向原贈送者依民法第180條第2項反面解釋,
: 要求返還求其受損之金額-郵資55元。
: 若收到拷貝光碟後,其光碟明顯可由一般人辨別非原著,卻又故意持有之,則違反
: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規定,但供出其物品來源可因第4項減輕其刑。
目前單純收受盜版物,實務並不認定侵害著作權。
可參考: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電子郵件 字第 960314a 號
「至於單純收受此光碟之朋友,依現行著作權法規
定,原則上,並不因收受該盜版物即違反著作權
法規定,不過,如果其於收受後,針對該光碟為
後續之利用行為而涉及著作權法之「重製」、「
暫時性重製」、「散布」、「出租」、「將該盜
版之電腦程式重製物為營業使用」甚至「意圖散
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等行為時,仍可能因此違
反著作權法規定而造成侵權糾紛。」
及 東森新聞 http://0rz.tw/743LQ
因此收受後,若有重製,或意圖散佈而持有等等行為,
才可能侵權或成罪。
本案受贈人若非意圖散佈而持有,不必擔心91之1條第2項。
惟以電腦瀏覽盜版光碟可能有暫時性重製的問題;
安裝盜版光碟則是重製,
兩者須進一步檢驗是否合理使用,有得討論。
: 2)行為人重製光碟之行為,符合下列三要件則非違法,缺一不可:
: 1.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取得
: 2.有著作原件
: 3.非營利而合法重製 (備份)
: 行為人散布之行為,若其散布之光碟為國內購買之合法原著,則可依民法第95條之一
: 後段之規定,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59之1的筆誤?
: 行為人散布之行為,若其散布之光碟為非經民法第87條第4項所規定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 重製之拷貝光碟,則違反民法規定之重製權。
: 若行為人符合民法第46條、47條1.2.3項之使用規定,則不違反重製權。
: 但應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
: 小結:若行為人違反其重製權,則提出告訴之人必為其著作財產權人,
: 若要以違反重製權而進行調查,也應由財產權人書面同意授權
: 其他人進行調查。
著作權法59條之1是權利耗盡原則沒錯,
但這樣的解釋恐怕有問題。
本案的光碟若屬電腦程式著作:
(大家學日語的光碟有互動學習程式的版本,則非
僅僅是錄音錄影著作)
要考慮59條針對電腦重製物的規定: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
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
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
有人自行使用。
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
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則今為了備份而重製,
重製物依59條一項後段,僅得自用,不得依59之1條移轉所有權。
而依59條二項,當原件送人時,重製物須銷毀。
本案光碟若屬錄音或錄影著作:
此類著作無59之1的規定,
實務是透過合理使用與否來界定其重製及散佈是否合法。
以備份為目的,原可主張51條個人非營利的合理使用。
但先以備份為目的,嗣後再為移轉所有,
該備份是否仍屬合法重製物?
另外,智慧財產局上刊載的校園著作權百寶箱,
甚至認為當家庭內的重製,散布於家庭之外時,
被認為非屬於合理範圍的可能性較高。
( http://0rz.tw/133In (四)網路篇
4.「以光碟燒錄機拷貝盜版音樂CD,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
何況本案光碟備份逾12份的行為,
有可能被採信是單純為了個人而備份?
此外,網友或受贈人的確非著作財產權人,無法告訴。
但若被認定是意圖銷售,
可能成立91條第3項重製光碟罪,此非告訴乃論罪。
: ※ 引述《purifywang (梅子)》之銘言:
: : 近日give板上發生某不肖人士f贈送其所燒錄之日語學習光碟
: : 酌收郵資55元 卻以10元郵資寄出 疑似賺取中間45元價差情事
: : (f聲稱是他來不及趕上郵局結束營業時間,才貼10元郵票丟入郵筒寄出)
: : 事情曝光後業經至少九位板友出面證實 確認應為「假贈送 真販賣/斂財」案件
: : 由於台灣學習日文蔚為風尚 受騙上當者應不止目前已知九位
: : 但可能有受害者擔心會牽涉進日後法律問題 ex.著作權人求償等 遲遲不敢出面指證
: : 我想請問:
: : 1)這些受害板友能否適用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可被視為向贈送者
: : 索取光碟用意乃是供個人參考學習,在合理使用範疇內使用光碟,故不構成侵害
: : 著作權?
承前所述,取得光碟後的重製可能侵權,
本案雖屬供個人學習之用,
但我會認為從原作市場價值被取代來看,
不是沒有可能被認定侵權。
: : 2)不肖人士f明顯觸犯著作權法,由他先前po的文章ip發現他應與某大學有關,
: : 受害者能否以個人身份舉發並提供資料,要求該大學進行調查?還是要以ptt
: : 站方名義提出?
: : 3.不肖人士f事發後表示願歸還溢收郵資,但是否仍觸犯刑法第339條的普通詐欺罪?
犯罪所得歸還與否不影響已成立之犯罪。
約定非平信寄出,並收取非平信的郵資(55元比限時專送還貴),
也不是沒有可能成立詐欺。
但要證明雙方約定時就有寄平信的打算。
而即使真的一開始就打算寄平信,卻約定非平信,
從社會相當性考量,
我也不傾向本案會成立詐欺罪。
: : 謝謝板上大大撥冗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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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68.16.196
※ 編輯: jzn 來自: 219.68.16.196 (03/02 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