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hiteshow (小雞有一天也會變天鵝??)》之銘言:
: 今天看csi突然有個疑問
: 請各位行家協助解答
: 甲男與父親A同住,因為缺錢玩樂,
: 故請友人乙前往自己家偷竊A所有之珍貴骨董變賣,
: 乙於當日夜晚進入甲家中行竊,為了讓人以為係遭陌生人入侵,
: 乙刻意破壞門窗並任意翻箱倒櫃,
: 然乙於行竊時被A發現逮捕,A立即通知警方將乙帶回偵訊,
: 偵訊時,乙為求降低刑度便將一切全盤自白說出。
: 1.試問甲、乙的刑責?
: 2.如果A表示不對甲提出竊盜告訴,則乙是否須負刑責?
1.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
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刑法第31條第2項定有明文。則本件
乙於夜間侵入A之住宅竊盜,並著手實行,核乙所為係犯刑法
第321條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並不因教唆犯甲與A為直系
血親而得適用同法第324條第1項之規定阻卻刑罰。
2.次按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刑法第29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依參與犯從屬性理論,甲固應論以同法第321
條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之教唆犯,惟因甲與受害人A間具有直
血親之關係,而依同法第324條第1項之規定得阻卻刑罰。
3.末按於直系血親之間,犯刑法竊盜罪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32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告訴乃論為訴追之條件,固若
A未對甲提起告訴,檢察官固應為不起訴處分,然若誤為起訴
,受訴法院亦應為不受理之諭知。又本條之告訴乃論規定,為
有關個人之事由,其效力不及於其他非親屬之共犯,自亦不受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前段告訴不可分原則之拘束,固A縱表示不
對甲提起竊盜告訴,乃無礙於乙所犯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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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小弟個人見解,如有疏誤,敬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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