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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ang0309 (小宅)》之銘言: : ※ 引述《futureland (不要走我的後門)》之銘言: : : 這就跟原告的訴求不同啦。 : :   : :  原告:父母希望能拿一筆賠償金而不是把房子壞掉的地方恢復原狀而已 : : 何況第213條第3項是必要費用,意思也就是指可以求償的範圍很小也受單據的限制 : :   : :  如果可以要到金錢賠償,金額一定會比必要費用更多。 : 既然不想另外撤回再寫存證信函催告,這不失為一種方法 : 必要費用拿到的也是金錢啊 : 更何況本件如果是單純的房屋部分毀損 : 房屋實際所受損害與修繕必要費用不見得會有太大差別   214: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 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如果住戶已經告訴建商請先來做修補,但建商卻理都不理或是一直拖。  建商的態度,會讓住在受損房屋裏的住戶做怎麼想? 一樣是金錢,214的金錢賠償,是可以請求將建商的不良態度一起列入審酌。    再者原PO也說,地基已經傾斜,鄰居的房屋是修補好了又裂。  我想只要工程還在進行中,已受損房屋的龜裂會一直再繼續下去。    既然都告了,何必保守操作?  除以訴外方式向建管單位檢舉之外,賠償金有理就大膽開口要!  如果僅是要必要費用就好,大可以在協調會上跟建商講只要那一點錢就好了。    毅然選擇訴訟方式來解決問題,很多事情就得堅持到底。     -- 下面兩個都要點! <(  ̄ㄧ ̄)q▄︻═╤═─ \( ̄□ ̄")/ [ 我的亂寫網誌 http://www.wretch.cc/blog/kukki1980 ] [ 我的三年四班 http://www.wretch.cc/album/yk850304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5.8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