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utureland (不要走我的後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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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審判官叫我們撤銷,這就是撤銷告訴嗎? (損鄰條例)
時間Thu Apr 10 19:01:08 2008
※ 引述《wang0309 (小宅)》之銘言:
: 一、原PO如果選擇不想撤回,繼續訴訟下去,勢必面臨法官所說催告的問題
: 這時當然要改變策略避開催告問題
: 不論是請求必要費用,或之前推文所說民法196條都可以選擇
: 民法196條甚至可以直接請求金錢賠償(因毀損而減少之價額),屬213條所稱之
: 「法律另有規定」
: 又原PO既然沒有催告,法院也無從認定建商有無拖延敷衍之態度
: 而所謂損害賠償所受損害,係指現存財產之積極減少,被害人尚須舉證證明損害額
: 那麼加害人態度在財產上損害賠償中會有多少審酌?不無疑問
: 一昧請求高額賠償,除了增加舉證困難外,也增加不少裁判費
: 何況在物價高漲的現在,扶正地基之必要費用難道會少嗎?
: 二、原PO如果乾脆撤回起訴,催告後重新起訴,那麼一切重來
: 不過撤回起訴另須注意時效不中斷的問題
: 如果時效尚久,要撤就早點撤
: 至於推文所說訴訟中催告,我不太瞭解是否可行
我不知道原po所遇到的法官是做怎樣想,或許也支持原po的訴之聲明。
像原po這一類有持續性損害問題的毀損情況,
我不傾向建議當事人以196來請求賠償。
這次獲賠修補好,兩三個禮拜之後又裂,那是不是要再告一次?
另外,民庭決議與通說都不認為196是特別規定,並沒有排除213~215的適用。
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自由選擇來請求。程度上還不算是213的法律另有規定。
196所說的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庭決議認為,認定之基準仍然是同213條第3項的必要者為限。
超過必要費用時,被害人還要證明才可以求償。
總的說來,196的求償也是綁手綁腳,而且沒有解決持續性損害的問題。
正因為求償的基準是以必要費用為限,
所以在繼續施工期間,
只能以預估的方式來概算房屋會因工程龜裂幾次的求償數額會被打槍。
先撇開原PO沒做好催告的部份不說,
214的金錢賠償要是再搭上216的完全賠償原則,持續性損害的問題就可以獲得解決。
畢竟為避免一訴再訴浪費司法資源,既然在工程進行中鄰屋有修補後再龜裂的風險,
那就參考鑑定與其他住戶因修補及調正地基所花費的結果與經驗,
在法庭活動上跟債務人取得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風險次數,
概算出一個總賠償金額,約定好債權人獲賠後就自己負責日後的龜裂問題。
一次的訴訟把日後的潛在損害搞定,原告可以拿到一大筆賠償金,建商則繼續蓋屋。
建商如果在一開始就受到催告,後來有推託的態度,
在喬賠償金的時候就一起暗算進去,這可以免除還要看法官心證的麻煩。
有些時候也可以跟對造律師協調一下,勸勸當事人早點接受條件以免出太多庭。
要是無論怎麼喬建商就是不配合的話,原告就先把估算拉高然後丟給法官裁。
順便把喬不攏的責任推給建商,
法官如果還裁不高,只能怪原告自己法庭活動表現差。
如果法官不願意裁,也不認同一次訴訟解決未定的風險。
原告只好再縮回來213條第3項或是196條,一次龜裂催告復原一次或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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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兩個都要點! <(  ̄ㄧ ̄)q▄︻═╤═─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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