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lton1101 (milton)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交通] 超速申訴的舉證責任
時間Sun Apr 20 20:03:52 2008
※ 引述《finhisky (Roy)》之銘言:
: : 所以如果警察無法證明有擺放警告標示(無法提出當時的錄影或照片)
: : 應該撤銷罰單
: : 這樣子有機會勝訴嗎?
: : 有沒有相關判例??
: : 謝謝
: : -----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2 條
: :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 :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 :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
: : 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 : --
: : ◆ From: 203.204.201.119
: : 推 milton1101:提出對方違法的人必須舉證對方違法的證據 04/20 02:42
: : 推 kai761:如果是要問判例,沒有任何關於道交條例的裁判,被選為判例的 04/20 15:10
: : 推 kai761:如果是問裁定,可以參考台北地院96年度交聲字第1576號 04/20 15:16
: milton1101兄說提出對方違法的人必須舉證對方違法的證據
: 依上開條文規定
: 我覺得警察除了要證明駕駛超速外,還應該要證明有設置警告標示
: 所以我才會在法院提出舉證責任的問題
: 我不懂的是,到底交通法庭是採民事或刑事的舉證責任
依照我之前聲明異議都收到地院刑事庭傳票來看,交事法庭好像是屬於刑事庭的樣子
: 如果採民事舉證責任,那麼警察應該要負責證明測速符合法定要件即有擺設警告標示
: 如果刑事事舉證責任,警察不能證明有擺設警告標示,那應該是用最疑為輕法理
以交事法庭來說,只要警方舉證的證據有瑕疵(照片,或是舉證器材)
哪怕是一點點,也會成立
但警方每開個單都要附上自己有合法程序的文件根本不可能
也並沒有這項規定,否則,是否也要警方拿出執行此項勤務的公文才能開單?
因為你也可以合理懷疑他因為業績沒達到,私自執行攔停開單業務?
所以還是會以一般刑事案件,舉發違法需自負舉證責任
被申訴的單位不需要自動附上自己合法證據,如果你認為他是私自執勤
可以請庭上調閱執勤公文,如此而已
假如警方沒有按照規定逕行臨檢,只要有錄音或照相絕對可以成功
沒有證據要法官判你贏,那警方以後的執法會有很大困難
要法官這樣判,有可能嬤?
: 我有看過kai761兄說的判決
: 跟我猜的情況一樣,警察的證言最大
: 但這樣有符合上述民事或刑事舉證責任嗎
: 既然法律明文規定要設置警告標示
: 那不就是裁罰與否的重要要件嗎
: 我有看過固定式測速,因警告標示距離不夠被撤銷的案例
: 我的情況是移動式測速,擺放標示也是臨時擺設,所以事後無法舉證
: 但那也是立法者(修法)和執法者(全程錄影存證)的問題
: 怎麼會因為是臨時擺設,事後無法舉證
: 就讓警察只要到庭作證就可以,而不用提出其他證據
: 警察和駕駛立場不同當然會各執一詞
: 法院憑什麼認為誰的證詞證據力比較強
: 難道駕駛人都要隨身攜帶錄影機
: 被移動式測速拍到時,再開回去錄影
: 證明警察沒擺設警告標示???
固定式超速未依規定擺放警告標示,或未依交通標線號誌設置條例規定者
要舉證很容易,個人就在金山市區因為轉彎後的號誌太近,前面又沒有明顯號誌設置警語
而申訴成功過的案例,那裡因此還多設置一個號誌且轉移一個角度
但我為什麼會贏?
只因為我到現場繪製出現場圖,並附上現場照片,是這樣贏的
而當時警方臨檢位置之前並未放警告標示這項我並沒有以此為著力點
: 當初我提出申訴有打算一路往上甚至釋憲
: 就是希望警察值勤測速時能依法執行
: 如果警察未擺設警告標示,申訴時後又無法證明有擺
: 就應該撤銷超速罰單
: 不過交通法庭法官的態度
: 讓我覺得我好像小題大作,有點想算了...
: 所以才上來請問到底有沒勝訴機會
: 就算交通法庭敗訴
: 但若釋憲時有機會,我也願意花時間繼續
: 畢竟這是所有駕駛都會遇到的
: 但假如實務上就是警察證言最大
: 不需要其他證據
: 法律規定警察舉發時應該具備的要件,卻要申訴人舉證警察未依規定
: 那我就認了,還是別浪費時間.....
再舉一個例子
我在開庭時,我前面一個申訴案例是
計程車違規在機場攔客載客,被警方開單
事後查出他執照被吊銷,再補開無照駕駛,因為"當時"只有他在車上
(這點雙方未否認)
但是申訴者說他是被別人載去那裡,開車的人去接客人
,他只是在上面僱車而已,並且找他父親當人證
法官只問一句話,你有沒有親眼看到他開動車子
警方只說從發現那台車到他過去開單這一分多鐘左右為止都只有他在車上,
四周無人,且另一個警方也在場可以佐證
因為當事人情緒非常激動,法庭上吵吵鬧鬧,法官怒請他們父子倆都出去冷靜一下
原本要我也一起出去,我說我是下一個案子的人,才讓我留在那裡
法官當庭對警方說,因為你那一句沒有親眼看到他開動車子,我會判他贏
尤其交事法庭上講求的是"拿的出來"的證據,拿不出證據就會以雙方言詞當證據
如果你當時說我親眼看他開過去停在那裡,我會判你贏
會私底下這樣跟你講是不希望打擊警方的士氣
所以
知道重點在哪裡了吧
雖然並不是每個法官都會有這樣的觀念,我只是舉我親身遇到的例子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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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1.150.91
推 finhisky:謝謝你的分享,偏偏我的情況是臨時的警告標示,無法事後 04/20 21:00
推 finhisky:證明警方沒擺或距離不夠,我會這麼堅持的原因是因為,條 04/20 21:08
→ finhisky:文明定要擺,如果警察無法舉證,就可以依警察證詞為準, 04/20 21:09
→ finhisky:那等於白規定,根本無法期待開車時,還隨身攜帶錄影機 04/20 21:11
推 finhisky:,違法值勤在先,又當庭說謊,實在是很X,真無力... 04/20 21:16
推 MitchellChen:M大應該引述的是警職法 但是警察攔檢須公文好像沒了 04/21 01:47
推 TroyLee:把警察限制的死死的,我想社會會更亂吧..寧願他們有點自由 04/21 02:09
→ TroyLee: 執法 04/21 02:11
推 finhisky:不是攔檢需公文,而是現在不能隨便臨檢,釋字520?? 04/21 14:19
推 depravity:已經超速被抓不是隨便臨檢好嗎 @@~ 04/21 18:31
推 whiteshow:基本上..是釋字535 04/21 22:55
推 finhisky:520是總統選舉 QQ 04/22 18:12
推 whiteshow:有超沒超只有自己知道~~做任何事還是要對得起自己的良心 04/24 03:52
推 tinjunsei:看來台灣法官對警察真好..幾乎是一面倒向警察.. 04/25 01:38
推 tinjunsei:原po的這個案例似乎是傳達了只要警察敢講法官就會判贏.. 04/25 01:40